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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姓男子去年和交友软件“探探”认识新北市国中少女,去年1月间共赴云雨,讵料数小时后感情生变起纠纷,陈男竟将他与少女的爱情动作片在网络出售,桃园地院审结,将他依对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又犯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电子信号罪,分别判处1年6月,应运行徒刑2年。缓刑5年期间交付保护管束,上4场法治教育课。记者陈恩惠/摄影 桃市陈姓男子通过交友App认识情窦初开的国一少女,聊天往来不满半年就相约上旅店,双方当晚才下床,就因故感情生变,陈男竟在数小时后,将两人欢爱时的爱情动作片放上网络出售,数天后少女循线得知报警,桃园地院审结,将陈男依对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又犯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电子信号罪,分别判处1年6月,应运行徒刑2年。缓刑5年期间交付保护管束,上4场法治教育课。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2021年7、8月间高中毕业那年某日,通过交友软件“探探”认识新北市刚上国中的少女,明知她是未满14岁的女子,心智年龄还未成熟,两人于去年1月26日晚间6点相约桃市杨梅区上旅店开房间,带着少女偷尝禁果,爱爱期间,陈男手持手机除拍摄少女裸露胸部照片,还将两人欢爱的过程“全都录”,总共拍了4部爱情动作片。 讵料,两人才滚完床单,各自回家前因故感情起纠纷,陈男于去年1月27日凌晨将他与少女的爱情动作片上传推特,并附加“急用喔要买影片吗”、“想不到吧要影片可买喔”等消息及少女的IG页面截屏供大众浏览,还真有人花300元(新台币,约合9美元)、2000元(约合62美元)购买他的爱情动作片,后经众人阅览陈男推特,循贴文联系上少女,经家长报警提告。 检警调查时,少女证称她与陈男发生关系时,陈有拿着手机录像,当时有询问过她,虽不知陈为何要拍影片,但她是基于好玩的心态让他拍等语,法官认定,陈男虽以利诱或怂恿、鼓励少女拍摄爱情动作片,性行为部分触犯对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拍摄与少女嘿咻行为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的电子信号罪。 法官认为,被告虽坦承犯行,但仅因与少女间一时感情生变,便将与少女为性交行为电子信号至公开网络平台贩卖,甚至公开少女个人帐号,审酌被告行为时年龄仅18、19岁,因一时冲动触法,无前科、素行尚佳,且于检方侦查中已与少女的妈妈达成和解并给付40万元赔偿完毕,另为确保被告记取教训,导正其偏差行为,杜绝再犯,谕知应接受4场次法治教育课程,藉教育过程深切反省行为是非对错、强化行为管理能力,缓刑期内并付保护管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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