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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郑重提醒各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充分考虑了中国公民移民海外之后的资金需求,并有明确政策允许个人移民后将自己的财产合法转出,所以不要再走“歧途”。 一旦跨国转移资金和财富选择了错误的方式很容易涉嫌违法! 网友解释说,这张图是外管局办理业务的指南和清单。图中勾勾画画的部分是工作人员提供的注解。 而文章的题目就是“移民财产转移资料清单”! 看到这相信大家都懂了,原来中国公民移民之后想把自己的财富转移到国外是有政策可循的,完全不需要蚂蚁搬家或者暗渡陈仓等涉及灰色地带的办法。 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就能发现,有一份文件叫《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明确了几个要点: 1、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或者是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后是可以把全部财富都变现后兑换成外汇转到定居国的。 2、这个机会一生只有一次。 比如这位网友有资产折合100万加元,如果想转到加拿大,就要一次转走。假设一次只转了50万,那么接下来的50万就不再适用《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了。 3、获得财产的时间必须早于获得入籍或永居的时间。 4、必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在这里还要补充说明一下,如果是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在中国获得的财富转移到加拿大是不需要外管局批准的。 所以,从理论上每一名新移民都有一次可以不受金额限制把财富转移到加拿大的机会。而且什么时间用都行,不是移民之后必须办。 除了移民之后财富转移,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就是当事人已经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者加拿大公民了,这时候国内的亲人离世需要继承财产。此时分两种情况: 1、加入外籍的,可以将继承的财产变现后全部兑换成外币转走。 2、没有加入外籍只是永久居民的,且已经办理过“移民财产转移”的,则继承的财产不能再转移了。 所以,从财富的自由度上将,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会更好一些。 但把所有财富都转走这种事,小编并不提倡,因为祖国国运兴隆,财富留在国内有更好的增值机会,只要够自己在异国他乡买房置业安顿生活就可以了。 不过小编也了解到,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细则还是有所不同,各位想操作的时候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分居咨询。 另据侨办官网的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均可通过合法渠道实现。 文章明确表示,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其他重要细节还有: 1、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2、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3、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此外,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还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最后还是那句话,国家有政策,千万别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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