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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翘首盼打虎的时候,大老虎的突然医治无效死亡,又搞出了一个大新闻。由于徐才厚病亡,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在让诸多夜班新闻编辑抓狂的同时,这个大新闻也提醒我们一个事实: 对于一些高龄落马的贪官来说,身体状况本来就不比年轻人,加上心理落差、精神压力、道德谴责,健康情况很容易恶化……咳咳,那么,万一某个贪官在被判决之前因病去世,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应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则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 以徐才厚案为例,因为在2014年10月27日已经被军事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还未进入审理阶段,所以作出的是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就不追究了(想追究也没法追究了)。 但是违法所得,还是要没收的 那么,随着贪官的死亡,是否一切都一了百了了呢?并不是。对于贪官生前通过各种违法途径敛集的财富,还要作出处理。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有的贪官死亡后,因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导致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得不到追缴的情况。于是,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所以,即使贪官死亡,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可以追缴他的违法犯罪所得的。当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只能由检察院提出,申请中应当包含列明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证据与相关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相关证明; 其次,法院再受理申请后需要发出公告,公告六个月之后才能进行审理。 此外,虽然当事人已经死亡,但是还是要保护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他们有权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还得开庭审理,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他们也可以提出上诉。 经过这些程序之后,贪官的违法犯罪所得就被没收了。斯人已逝,但要把国家的留给国家,人民的还给人民,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关于纪律处分……该开除的还得开除 如果有的腐败官员,在纪委进行调查的阶段就不幸去世了呢?是否还需要继续调查?党纪给我们的答案是:看违纪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违纪的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死亡的,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如果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应该开除其党籍;如果其行为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就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此对于一些已经离世的贪腐党员干部,被追加一个开除党籍处分,也是有可能的。 而对于违法所得,如果有确凿证据,纪委可以移送司法机关,然后再按照特别程序予以没收。总之,该算的账,还是要算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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