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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后,各类贪官因“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被从轻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日前,一个8年前因受贿罪且“不积极退缴赃款”被判死缓的官员在8年后,忽然想开了,退了115万余元,因确有悔改表现他已4次被减刑。 据公共号“政知圈”介绍,该官员指的是曹文庄,他曾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多维新闻报道称,2007年7月6日,因犯受贿罪和怠忽职守罪,曹被判死缓,后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 曾“不积极退缴赃款” 公开报道显示,在当年的检方指控中,曹文庄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两家制药企业在药品的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时隔8年,曹文庄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原因是第4次被减刑,媒体称“除了与其他罪犯一样获得表扬嘉奖外,他还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 从当年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落马后,包括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内的数名贪官又相继落网,坊间一时譁然。但当年的郝和平,最终因“主动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有效弥补”被法院认为可酌予从轻处罚。而曹文庄,法院的说法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被媒体认为是当年他“不积极退缴赃款”,而付出的代价。 沉寂一段时间后,2009年,曹文庄第一次减刑,从死缓减为无期。“判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等,而减刑的依据主要是服刑期间的表现,这两个依据不一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政知圈”,也就是说减刑不减刑,很大一部分看的是入狱后的表现,而不是入狱前的情况。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完执行资讯网上显示,2016年1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曹文庄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局嘉奖奖励、8次表扬为由,建议对其减刑。此外,他还于去年7月14日,缴纳犯罪所得115万余元。法院最终也认为,罪犯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在北京二中院公示中,曹文庄在2009年被减为无期、2011年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3年被减刑2年7个月。 坊间疑或“鼓励”贪官 不过还是有人担心,曹文庄减刑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故意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获得减刑机会,或者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多贪污赃款,以便以后用来减刑? 但阮齐林有不同的观点,他表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贪污受贿所得,“在前期捞的多,被发现后法院自然判的相对重,如果回过头来(用赃款)买刑期,这是亏本的买卖”。“况且干这种事的人,一般都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而不是发现后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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