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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从没交过工伤保险,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这种“短期工”的工伤能否获得赔偿?又该向谁主张?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接受劳务方限期赔偿“短期工”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现年43岁的李梅系该县女市民,为补贴家用,自2011年起,多次为个体户刘海所开设的工艺品厂打零工,从事配件加工机器操作活计。刘海虽多次让李梅打零工,但从未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金。 去年1月,李梅再次应邀进厂加工配件,不幸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右手,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李梅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疗费均由刘海支付。原告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5590元。后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梅将刘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短期临时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操作过程中受伤,其本人有较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操作机器加工配件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致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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