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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裔女子姊弟恋盲婚 申团聚被指造假

加新网CACnews.ca| 2016-11-1 08:49 |来自: 星岛日报 分享新闻:

单亲母称遇柬埔寨汉一见钟情 移民部质疑

一个曾经婚姻失败的亚裔女子,称到柬埔寨寻到真爱,但当地加拿大签证官员不相信现今世代还有盲婚哑嫁,认为是假结婚,因而不批出她配偶的签证。女事主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上诉被驳回,再要求联邦法庭进行司法复核仍然败诉。

女事主认为,移民及难民委员会辖下的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裁定,她与丈夫婚姻并不真实,只是为了取得移民身分的结论,由于代表律师在聆讯中多次被打断,违反过程的公正性,裁决也不合理,因此提出司法复核。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女事主是加国公民,在2009年1月与一个柬埔寨男子结婚。这次是女事主的第二次婚姻,她有一名经其他关系而诞下的儿子。

结婚5个月男子申移民

结婚5个月,该个柬埔寨男子在2009年6月以家庭团聚为理由,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加拿大驻金边专员公署向申请人进行面试,在大约两星期后通知该男子申请被拒绝。移民部官员认为两人并非真实婚姻,只是为了让该个男子定居加拿大而结合。

女事主在2010年7月向移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在2013年5月经过跨越两年的4日聆讯,在2015年2月驳回上诉。女事主的代表律师首日亲自出庭,其后以视像方式出庭,而该男子透过电话作供。整个聆讯都有翻译员在场协助。

女事主声称她的代表律师作出解释时,多次被人打断,因而影响聆讯的公正。

法官不认为聆讯有偏见

法官判案时指出,聆讯的问题适当,律师有足够时间陈词。聆讯小组有权发问以确定理解正确,尤其是遇到令人困惑的证供。根据以前的判例,聆讯小组可以提出澄清的问题,当律师有疏忽时,小组成员必须问清楚,但如果是交叉盘问,则应该等到作供之后才发问。

法官指出,多日的聆讯足够让女事主陈述她的情况和提交资料。4日的聆讯当中,有两日是女事主的陈词。况且在第一日聆讯结束时,女事主的代表律师曾说“过得愉快”(Enjoying Himself)。只是第二次聆讯时,看到聆讯纪录,才表示发言被打断。法官翻查纪录,发现打断的发问,是要求澄清多于诘问,因此并不违反程序的公正。

法官又指出,聆讯小组成员称发问并不可以作为是有偏见的理由。法官不认为聆讯有偏见或出现偏见。

女事主认为移民上诉庭的决定,是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法官作结指出,当事人必须自行提出充足证据,移民上诉庭只能够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决定,不能够越俎代庖,移民上诉庭未有忽视证据或作出不合理结论,因此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新婚5年无见面 官指婚姻基础不可信

上诉庭对女事主曾经历一次暴力婚姻,又与一个游手好闲的男子诞下儿子,及后同意嫁给一素未谋面的男子,并且在未有见过该男子与儿子相处的情况,便愿意让该男子成为儿子的合法父亲感到奇怪。虽然两人在第一次见面时未决定结婚,要等双方家长见过两人后,但两人见面前便明显是要结婚。一切非常仓促,由女事主飞抵柬埔寨到结婚不到一个月。

上诉庭对于一名26岁从未认真结交异性的男子,突然与未曾谋面的女子堕入爱河,并承诺要结婚是异想天开。况且自2009年3月女事主离开柬埔寨后,两人未有再会面,因而这段婚姻的基础并不可信。女事主反驳说,她提供的证据应被视为真确,移民上诉庭必须反证其伪。法官认为,上诉庭提出多项反证,女事主或许不同意这些调查结果,但无损这些理由的质量。

电话往来无法证两人有通话

法官表示柬埔寨的签证官员发现,一未婚的单身男子,与一年纪较大并有子女的离婚女子结婚是极不寻常,移民上诉庭已经衡量驻外官员对当地文化和习俗的认识,以及女事主第一段婚姻非常短暂,并且只是比丈夫稍大几个月。

移民上诉庭关注到女事主的漠不关心,或因为以往的婚姻曾出现暴力,但女事主却认同一个男子作为她儿子的合法父亲,而该男子从未与女事主的儿子有任何互动。又关注到这段婚姻极为仓促,甚至在两人见面前就已经决定要结婚。女事主原订在2009年2月初飞返加拿大,为了登记结婚,她与兄长的机票要改期至2009年3月初。

移民上诉庭发现,自女事主离开柬埔寨之后,两人未有再见面,在期间的5年内,该男子曾最少有一次要求亲身会面,但女事主以她生意忙碌、儿子要接受演讲训练,加上儿子以前去柬埔寨时患病为由,因此不想儿子去当地。上诉庭认为,女事主的美容店要暂时休息并不困难,她儿子每回的20分钟演讲训练可以在柬埔寨继续,又或找人暂时代为照顾短时间,让她与配偶可以有亲密关系。虽然女事主的住所与该男子之间有电话往来,但无法证明两人有通话,又或是双方同住的家人对话。

移民顾问:一见钟情 无法令移民官信服

多伦多加华移民留学中心总裁官国荣表示,一见钟情或许在社会上真实存在,但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令移民官相信是真实的婚姻。
移民官评估一对男女是否真结婚,是基于他们的专业训练。官国荣说,移民官凭著对真实婚姻整个过程的了解,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介绍认识、谈恋爱到结婚期间每一个环节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某一个环节的资料,移民官可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解释,甚至给予单方或双方面试,令当事人有机会回答疑问。移民官一般的审查程序,是首先审核文件确认婚姻的合法性和其他证据,如果当事人资料不足就会要求书面解释,或进一步安排面试。

申请人须尽力提供有利资料

他说,加拿大移民法非常强调的一点是,法例并不要求移民官协助申请人找寻证据,申请人要自行尽力提供充足有利资料,证明从认识到结婚的过程是真实。
双方如何认识,交往时的照片,期间又是否曾再去当地探访,然后才是谈婚论嫁,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可以提供资料。他指出,如果只是凭著一见钟情就结婚,社会上或许会有发生,但无法令移民官信服,只能够拒绝批出签证。他说,因此过埠新娘被拒签的比率极高,如果有人单看照片觉得合眼缘,再经视频认为有感觉便决定结婚的机率极少,所以即使情况是真实存在,仍然要按本子办事,依移民官员的期待完成整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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