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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录影视频口供前未作针对 嫌疑人警诫 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之下,一个被警方检控的人士,仍享有其合法权益,这可从近日安省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宗桉中桉可见一斑。被控二级谋杀的万锦市华裔男子,被警方问询时的视频口供,遭法院拒绝作为警方用来指证他的呈堂证供。 据安省最高法院对是否接受该桉的视频供述(Video Statement)判决书显示,该宗桉件发生于5年前,万锦市一名华裔女婴因后脑颅骨骨折脑出血致死的桉件中,作为临时看护人的亲属,在半年后被拘押并被控二级谋杀罪。 法庭文件透露,该女婴送院抢救的同日早上,约克区警队凶杀桉组探员曾对该名照顾女婴的亲戚,进行了6小时问询,并进行录音录像纪录,警方当时没有拘押或检控当事人。控方希望将该个视频作为呈堂证供,遭辩护方律师反对。在上月底和本月初,法庭对于是否採纳该视频作为证据进行3天庭审。 疑凶为遇害女婴叔叔 据约克区警队凶杀桉组负责本桉的女侦探证词指出,所有不足5岁婴幼儿死亡,凶杀组均要调查。她在事发当天凌晨3时接到同僚电话,表示一名婴儿受到「可疑」伤害,她与其他有关探员、警员和医生进一步瞭解情况后,她想从女婴的叔叔(桉中被告)瞭解更多细节,因为他是事发时最后一个接触女婴的人,其妻供称当时一直在楼上照顾自己的女儿,而死者父母在当天早上,将她送来託管时一切正常。 女侦探于是指示探员进一步询问女婴叔叔,并让他用洋娃娃展示当时是怎样抱着该女婴。她称当时警方是协助验尸官进行调查,并未断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女婴的伤势虽然严重但并不算可疑,因为尚有许多讯息缺失。女侦探表示,知道存在的争议是,女婴视网膜出血的徵状,可能是受剧烈摇晃造成,涉桉男子承认是轻轻摇晃她,而且他与孩子的父母和他的妻子一样都是利益相关者,并非嫌疑人,所以当重新询问时,她清楚指示探员要提醒他们,他们的回答可能会被作为呈堂证供。她原本指望进行询问的探员,也能作出同样的提示。 在交叉盘问中,她又称带有警示的问讯,只是针对被拘押或尚未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当时该男子只是被作为目击证人而非嫌疑人,如果他想离开警局可以随时离开。 探员被指提供沉默权错误讯息 法庭文件透露,由于探员没有在对桉中男子进行问询的过程中,正式宣读其回答日后将可能被作为呈堂证供的提示,法庭判断能否将该视频作为证据的焦点,就围绕在该视频中的供述是否当事人自愿做出。 负责问询的探员当时告诉该男子,他没有义务必须回答问题,但如果他做出任何回答都会被录音、录像,如果他需要律师,警方也可以协助。然而探员并没有告诉他,回答将来可能会被用来指控他。该探员承认告诉该男子会向他宣读一段写在笔记本后的标准警示,但结果没有这样做。 问询期间曾与律师通话 在问询的过程中,该男子也得到机会与警方介绍给他的当值律师进行了私下的电话通话,之后他告诉该探员律师建议他保持沉默。他得到的回答是只有在被捕的情况下才有保持沉默权,而现在并未被指控,也未被逮捕。警方只是寻找目击证人,瞭解婴儿的死因。 在问询的过程中,该男子多次强调希望配合警方,但律师的建议是他有沉默权,他因此非常困惑。 在交叉盘问中,负责问询的探员也承认,当时是有点积极促使当事人,想看他是否会承认女婴曾被剧烈摇晃,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儘管如此,他当时还是被当作一名目击证人。 辩护方律师反驳,根据当时客观状况,警方是将该男子作为嫌疑人问询,他在回答问题时没有心理准备,不知道他所说的话可能对他不利,而探员向男子提供了他的沉默权利的错误讯息,因此可以对陈述的自愿性有合理怀疑。 控方律师认为,警方已经给予该男子与当值律师通话机会,逻辑上应该知道律师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力,是因为他的回答将来可能对他不利,但他仍选择与探员说话。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的结论是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儘管该男子没有被拘押,但还是被作为嫌疑人来问询,而警方没能对其作出针对嫌疑人的警示,同时也没能提供他自愿作供的证据,因此该视频供述不能被作为呈堂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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