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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语言沟通的障碍,以及合约的条款不明确,再加上双方没有仔细审阅合约的细则,当一位中国华人业主聘请一位只会说中文的加拿大籍华裔承建商翻建房屋时,出现了商务纠纷,业主涉嫌欺负承建商不会看中文,私自修改合约的中文版想占便宜,但被法院揭露并还承建商一个公道。 中国移民周氏2011年在多伦多士嘉堡区购买了一座大屋,第一、二层的面积加起来有5,607平方呎,地下室也有2,454平方呎。 周氏买屋后,原打算转手卖出,却发现房子曾被用作大麻屋,遂决定聘请建筑公司,将原来的房子推平重建,待其留在国内的儿子来加后,让他居住。他先与一家建筑公司联系,有了初步意向后,并拿到新房的建筑图纸后,却因对方发生变故而未成事,周便通过广告找到另一家建筑公司。 这公司的创办人郭氏虽也在中国出生,但他自小在加拿大长大,只懂说普通话,但就不会读,也不会写。周氏的英文也不是很好,故双方在草拟和修改合同时,就要由一个名叫Falong的华人男子帮忙。 英文基本合约请人逐字逐句翻译 双方商谈两次后,郭氏用英文起草了一份基本合约,由Falong逐字逐句将其译为中文。“基本合约”称,新房的面积约5000平方呎,以每平呎138元的造价修筑,最后得出工程费用为69万元,加税后则为77.97万元。合约还规定,在郭氏开工后,业主须根据工程进度分15次付款。 双方签署“基本合约”后,周氏还拿出一份用中文写的附件,上面提到“基本合约”中的建筑面积,并不包括地下室、车库、排洪口和阳台。附件还规定,所有工程要在2013年6月完工,也就是说,工期为10个月。郭氏听完Falong的翻译后也无异议,于是双方在“附件”签名作实。 但工程的许可证批核较晚,导致工程滞后,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先是地下室高度要加高1呎;其次周氏订购的中式浴缸和面盆,都与加拿大的水管口径不吻合,须重新订购。这导致二楼的框架要重新设立;原本设计的两个炉头变一个;通风管道系统也要改变。随后的油漆工作也因此拖延。 至2014年5月21日,周氏共向该建筑公司支付了27次工程款项,总额77.30万元。而在4月28日,该建筑公司给周氏开了一个报价单,上面有81项被称为是额外物品的报价,其中有17项被郭氏作为人情免费赠送。 折算下来,郭氏还要向周氏追回6.84万元的额外款项。 周氏遂聘请一名法律顾问给郭氏去信,称由于该建筑公司拖延工期近1年,故被剥夺继续施工的权利。而且郭氏购买的这些额外物品,都没有获得周的授权。 双方商谈后,曾在5月商定让郭继续完成工程,而周则先支付3万元连税的款项。但郭须在2014年6月11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否则要全部退还周氏3万元连税。同时,郭还要为周新购置另外一处物业进行装修工作。 但该建筑公司还是未能按时完工。周于是正式聘请律师,以误工为由再次褫夺该建筑公司施工资格,并请其他公司完成余下工程。而该建筑公司也向周要求留置权(Claim for Lien),追索10.23万元的工程款。双方最后要在法庭上来解决这一纠纷。 安省高院的主事官(Master)韦比(C. Wiebe)审阅双方材料后认为,首先“基本合约”对建筑面积的说明有误,应是5,607平方呎,而非粗略的5,000平方呎。 其次,在英文版的“基本合约”中,规定正式开工时和建筑师、工程师碰面;完成图纸及拿到工程许可这3个步骤时,周就要先付3笔共约5.8万元的工程款,而这3笔钱不包括在前述的总工程款项在内。 但“基本合约”的中文译本却声称,总工程款包括这3笔支出。周称,这是郭氏作为人情而免却这3笔款项。 对此,郭否认,而主事官则相信郭的说法,因郭如想以此作为人情,自然会在英文版合约中予以说明。 虽然周提出别的说法,但还是不被主事官采信。主事官认为,中文版的差异部分,是周以不诚实的方式自行添加进去,因他知道郭看不懂中文,才故意动了手脚想占便宜。 对于郭提出的额外开支都获得周的口头批准的说法,虽然周最初一概否认,但在法庭盘问时,当周被问及5月双方商定再开工时,是否愿意支付之前的“变化和新增支出”时,周表示愿意。 主事官由此断定,这“变化和新增支出”就是郭所说的额外物品,当时周是许诺愿意付钱。最后,主事官判定周要向该建筑公司支付总共22.5万元工程款。 此外,周还要再支付10.23万元,作为郭为周装修另一处物业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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