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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省唐山市一个男子,获批准冻结同市一对夫妇在加拿大卑诗省的3个物业,以免该对夫妇逃避在中国一笔逾3,6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该对夫妇提出搁置,但卑诗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近日驳回该对夫妇的搁置申请。 洋名东尼(Tony)的韦姓(Wei,译音)男子为此案的原诉人,他与家族经营煤炭进口业务。与讼人梅子杰(Zijie Mei,译音)在中国是地产发展商,开设一间名为唐山丰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Tangshan Fenghu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下文简称为丰汇有限公司),而梅子杰及妻子李贵莲(Guilian Li,译音)是丰汇有限公司的股东。 据韦东尼提交的宣誓书,他通过亲戚认识梅子杰。在2010年,梅子杰联络韦东尼,表示由于缺乏资金,手上的发展项目不得不暂停,所以希望韦借钱给他,以便继续进行有关发展项目。为此,韦东尼在2010年12月20日,借款1,100万元人民币予丰汇有限公司,并由梅子杰及李贵莲两夫妇为担保人,这是第一笔借款。借款一方同意在2011年3月6日或之前,连本带利归还给韦东尼。 韦东尼的宣誓书又指出,梅子杰未有如期还款,相反希望借更多钱,好让他能早日完成该发展项目,以及出售单位,否则就无力清还第一笔借款。在这情况下,韦东尼答允再多借1,220万元人民币给梅子杰。在2012年8月7日,韦东尼与丰汇有限公司于唐山市订立借款协议,连同第一笔借款,两笔借款合共2,320万元人民币,并由梅子杰两夫妇作为担保人。在协议里面,丰汇有限公司同意在2012年8月31日或之前,把本金归还。然而,丰汇有限公司及梅子杰两夫妇,同样未有还款。 韦东尼续在文件中称,在2014年3月4日,他入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丰汇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贵莲提出诉讼,指与讼各方违反借款协议。在聆讯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丰汇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贵莲必须在2014年6月14日或之前,偿还3,832.64万元人民币,包括主要借款、利息、违约罚款及经济损失。若与讼方未能在该天全部清还,余款以每天0.2%来计算利息。不过,与讼方没有在该天偿还款项。两天后,原诉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令。 其后,在2014年10月22日及2016年11月14日,韦东尼分别收到99万元人民币及878,282元人民币,余款还有36,458,118元人民币。在今年2月3日,韦东尼再收到35.5万元。 韦东尼以梅子杰夫妇在卑诗省持有3个物业,担心梅子杰两夫妇会出售物业,逃避还款责任为由,向卑诗省法院申请资产冻结令。后来,梅子杰夫妇则在6月15日申请搁置。经过审讯,卑诗最高法院法官于8月15日在温哥华作出判决,驳回该对夫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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