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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临前,北京市工商局牵头,曾集中约谈了京东等13家电商。北京市工商局从5个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指导意见。针对“双十一”期间,平台经营者推出的各种格式条款,市工商局强调,平台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规定,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虽然“双十一”已经过去,不过北京市工商局的这一举动仍然具有话题,尤其是其中关于“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这一点,更是值得好好一说的。关于“ding”这个读音,解释为“定”和解释为“订”时,在司法实践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保护权益和对象是不同,这也牵扯出了“订金”与“定金”之争的讨论。 一般来说,订金即指预收款已无任何争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款就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毫无疑问,如果工商总局说的是这个“订金”,那么电商平台确实不能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设置订金不退,不然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常而言,一般的电商平台应该不会在这个细节上做文章,恐怕也不敢这么做。毕竟明明白白的条文在那里,是无法逾越的。 如果换成了“定金”,我们要了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显然,如果电商平台在条款里提到的是“定金”,就不存在“消费者违背约定后,另一方需要退还定金”的情况,否则就是侵犯了商家和平台的权益。实际上,很多商家都会设置“定金”这一条款,这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损失。比如说,你在我这里定制了一套衣服,我给你寄过去了,你却觉得不合适,那么这类定制类物件投入的成本怎么办?这笔损失谁来承担?当然,如果我收了你的定金,却没有如约给你发衣服,那我肯定要再赔偿你的。 因此,“定金”的设置并不意味着就是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这是一种公平原则和契约精神下的双向选择。所以,当我们再来看北京工商局提到的“订金”一说时,我们其实更该弄清楚,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不同讨论前提,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虽然听在我们的耳里都是“ding”,可是真正涉及到法律法规层面,白纸黑字才是更有说服力的。 比如,我在常用的一个平台上看到的条款写的是“预售商品中的定制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其他商品适用”,这里就说的很明白了,是属于“定金”的范畴,但是其他商品不受影响。这样的提醒把道理讲的很明白,大概可以理解为:定金不退,订金可退。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到的是“定”,则主管部门的这个板子打错了地方。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到的是“订”,则主管部门的这个板子打得正好。因为有网民反映,其实有的电商平台设置的是“定金”而非“订金”,这就意味着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背黑锅”的情况。关于“定”和“订”的讨论,我们也该听听被约谈的电商怎么说,尤其是他们的平台到底是怎么写的,这很关键。消费者不妨也留个心思,一是了解你购买的是否定制类的物品,二是了解平台是否对“订金”设置条件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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