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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沃查克在判辞中引述由辩方提供的专家报告。据专家的分析,吴建华是属于过度控制(over-controlled)类型,这类型性格的人,在遇到愤怒或不满时,会尽量压抑、将所有的情绪推进心灵深处,一般人包括亲友、同事都只会看到他善良、谦虚的一面,但事主却往往处于长期的精神障碍「内心衝突」(intrapsychic conflict)中。 据吴建华作供时表示,小时候在中国曾因為从北部迁到南部居住,不懂粤语加上个子矮小而被欺负,其父是大专院校的教授,对他的要求很高甚至经常体罚,至后来吴建华完成学业,听从父母的建议移民来到加国展开「父母认為更好的生活」。 吴建华在2000年来加,其后与首任妻子居于满地可,2007年诞下儿子,但两人之后离婚。吴在2010年迁居温哥华,并在2011年3月,在网上认识居于中国的程锦,二人于2012年5月4日註册结婚。不过其妻在2013年2月已除下婚戒,而吴则是在2013年双方一次争执后除下婚戒。 沃查克说,虽然被告与死者的婚姻出现问题,两人在事发前已分房睡,而被告作供时亦指,事发当日早上曾因為妻子不让他参与家庭活动,以及不让他一起午膳而感到不满及被孤立。他更形容:「那一刻是前所未有的愤怒,而且亦认為程锦只是為了取得本国身分才与他结婚。」但法官指,这些都不应作為他杀妻的理由。 吴建华曾多次表示,事件是一宗家庭惨剧。他曾在庭上以英文说:「家庭问题是很复杂的事,尤其是对于新移民家庭……希望其他人遇到问题,不要勉强由自己处理,因為有些问题的确需要寻求其他人帮忙解决。」他又指,希望社会上有更多资源能帮助面对家庭问题的事主,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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