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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因为“没有如实提供刑事犯罪记录”而被拒的申请人很委屈的告诉我们:移民局从没问过我呀! 事实上,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及其《执行条例》对入境人自动附加提供犯罪记录的义务。 《移民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入境人必须如实回答边境官员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据。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必须提供照片和指纹及医疗体检报告。 《移民法》第16条第(3)款罗列了能够证明被逮捕或被驱逐的永久居民或外国人身份的身份照片,指纹和其他文件资料。 《移民法执行条例》第23条授权边境官员许可申请人入境以便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或参加“许可入境听证会”。 移民官或边境官员提出初期审查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基本信息,如入境人的国籍,永居地址,入境的动机,职业,停留的时间长短等等。通常在一线的边境官并不会问:你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一旦一线官员对被询问人的犯罪记录有疑问,会将被询问人转到二线审查官员,以便他们有更多时间对被询问人做较深入的审查。依照《加拿大人权宪章》,个人隐私要收到保护。因此,审查官员不能在陪伴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旅客面前提问有关刑事犯罪记录的问题。 尽管入境审查程序似乎没有给入境人机会提供犯罪记录信息。 但按照《移民法》规定,所有申请进入加拿大并曾有犯罪记录的人,必须按照加拿大移民法要求要么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自动改过自新,或经申请获得改过自新,或已被赦免,或已经获得临时入境许可,否则,申请人不得入境。 因此,提供刑事犯罪记录是需要主动履行的法律义务。 李黎律师联系电话:604-558-2258 本拿比办公:1010–4710 Kingsway, Burnaby 高贵林办公:200 – 2232 McAllister Avenue, Port Coquitlam (了解法律动态,增强法律意识,登录中文网站,阅读更多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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