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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连锁经营人的法律权利,在第2条加重连锁经营所有人强制提供连锁经营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连锁经营法》第6条还规定,连锁经营人在连锁经营所有人没有提供该法要求的信息文件,或没有按时提供要求的信息文件, 或者提供的信息文件有错误时,可以要求退出已经签署的连锁经营合同。 退出时间要求 60天退出 – 连锁经营人在得到连锁 经营所有人提供的披露文件后发现连锁经营所有人没有提供按照本法第5条要求的信息披露或对重大变化提供披露的,可以在60天内退出连锁经营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处罚。 2 年退出 – 连锁经营人在签署连锁经营合同后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披露文件的,可以在2年内退出连锁经营合同兵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处罚。 退出程序 经营人必须先向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所有热在收到通知必须在退出生效的60天内(1)向经营人退还除存货,供应务和设备之外的现金费用;(2)从经营人处以出售价格回购经营人依照连锁经营合同从所有人处购买的存货,(3)从经营人处以出售价格回购经营人依照连锁经营合同从所有人处购买设备和其他供应物,(4)补偿经营人因购买,建立,和开业连锁经营项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连锁经营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连锁经营所有人对连锁经营人因为以下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信息(2)提供的披露文件中或重大变化的披露文件中有虚假信息(3)没有提供本法第5条要求的信息。 综上所述,BC《连锁经营法》对连锁经营所有人的披露责任和法律处罚加重后, 作为连锁经营的所有人今后必须对披露文件的准确和全面性认真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 捍理律师事务所李黎律师 2018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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