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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北京时间30日上午,中国人大网上已收到近1.4万条意见。 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人民币,下同)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首次明确7档税率级差 综合北京《新京报》《北京青年报》报道,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有六大修改内容。 一是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是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三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而本次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首次对外公布了7档税率级差。 四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五是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六是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年所得超12万需申报个税料取消 另据上海《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纳税人纳税申报条件较之前有了明显调整。此前个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条件只有四条,分别是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而这次个税法修正案将纳税人需要纳税申报的情形扩大到7项。这分别是: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的个税法修正案在规定纳税申报时不再提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这意味着个人年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需要申报将被取消。 “税收关乎财政,非越少越好” 北京《新京报》30日刊发社论称,平心而论,此次个税法修订力度大、影响范围广,超出多数人的预期。比如,变分类征收为综合计征,首次增加教育、医疗、住房贷款等专项扣除,都是各界呼吁多年且符合税改方向的重大变化。对个体来说,只要是征税,都希望税越少越好。但在现代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直接决定政府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所以征税又是不可避免的,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个税征收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不能让工薪阶层成为缴税主体,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复杂、税收征管不严,却可以少缴或不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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