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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28日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枚举17项行为应被“组织处理”。头一项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美联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28日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枚举17项行为应被“组织处理”。头一项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2项则是“违规参加宗教活动”。 此外,这17项行为中,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者。 新华社报导,发布这项规定的通知强调,“组织处理”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而这项规定则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项规定在“组织处理”章节中提到,领导革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17种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受“组织处理”。 这17种情形的第1项,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第2项则是“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第3项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4项是“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其他还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运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以及不运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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