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选择在加拿大是长期生活或短期逗留,都非常有必要搞清楚加拿大社会的法律体系,至少你要有某些常识,因为一旦无意中犯错或犯法,警察不会因为你不懂而放你一马,你照样要承担后果,为自己的无知去申辩是没有作用的。犯了罪错就有成本,其高低要看各自情形,从严重的罚款到终生的监禁都有,唯独没有死刑。 加拿大没有死刑,不仅对罪犯非常宽容,还不向其它国家引渡犯了死罪的罪犯,譬如前不久遣返了在加拿大滞留12年之久的赖昌星,还有长达10年一直没有定案的李昂等,都是中国方面保证不判他们死刑才放行或提供证据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加拿大已成为世界各国各种重罪罪犯逃避法网的“天堂”,加拿大已逐渐让人们担忧不无道理。 加拿大是一个罗马教与基督教为主体思想的国家。加拿大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天赐予的,任何人不能决定其生死, 这就是所谓天赋人权。目前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总共112个国家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和俄罗斯等。 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 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相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等一般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 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的情况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了死刑。作为已开发国家,美国一直保留死刑,这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实际上美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州都保留死刑的。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 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百分百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够,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几近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国家不惜投入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至180万美元。 随着法制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死刑必将逐渐全部废除,这是历史的趋势。 死刑的威慑作用到底有多少虽然让人怀疑,但的确与社会的文明进展不合。然而,一种出自道义论的支持死刑的观点会认为,那就是认为不论其效果如何,死刑本身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复或报应,它对受害者亲友的痛苦是一个慰籍,对众人的愤怒也可以做一种平息。即死刑本身就是正义的,不管有无效果,它自身的性质即是一种报应或矫正正义的体现,所以必须坚持。 人类的正义也并不总是完善的。东方中国佛家讲究“因果报应“,西方基督教也有“申冤在我,我必报应”一说。老子说,“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他也相信冥冥之中或还有一种自然公正,所以人不必使用极刑来追求全面和绝对的人为正义。严格说来,我们所有人都以某种方式联系在一起,故而每一个人的死去,实际都有一种连带责任和连带痛苦。从某种程度上看,丧钟将为每一个人而敲响。 从另一方面看,一个人一旦犯罪,比如说杀死了一个人,其实就等于和整个社会疏离和敌对,即便他还没有被抓住,他也处在被社会追逐,甚至对亲人也不能吐露的恐惧和绝望之中;而一旦被抓住定为死罪或无期,则将处在对一个预先宣告的死亡的恐惧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等死比死还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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