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剛剛抵埠,幾乎所有的人都需要先租房居住下來,有條件者很快會考慮購買自己的房屋,但不少人則是堅持租房居住,一住就是幾年或十幾年甚至更長大有人在。在BC省,政府對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租務問題,是由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所管制,並規劃業主及租客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負責執行這個法例,以下是一些租務法例的相關內容: 交租 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如租客於到期日還未交租,業主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請終止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於十日內搬出,但如果租客收到通知書後五日內付清租金,則無需搬走。如有需要,住客可要求仲裁,延長這五日限期。另外,業主不能拿走或沒收租客的財物作為抵押或賠償拖欠的租金。 作為租客是有權享受其租住的地方不受騷擾,但在以下情況,業主有權進入其居所 : 1.緊急事故,如火警、屋內喉管破裂或水浸 2.租客在場及准許業主進入其居所 3.租客於不超過一個月之前,同意及准許業主就某種原因進入其居所 4.業主取得仲裁令或法院令淮許其進入住客居所 5.業主至少已給予租客24小時書面通知將會進入其居所,這通知不可早過72小時,並要列明入內的原因及將會停留的時間。這原因必須要合理,而時間必須在早上八時至晚上九時之間。 業主不可禁止租客的朋友進入其居所,但租客必須負責其探訪者所造成的噪音、破壞及其它問題。租客必須先獲得業主同意,才可將其樓宇分租。但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有權合法地拒絕租客將其物業分租給他人。 維修 在一般情況下,業主與租客雙方都有責任保養及維修出租的居所。 租客的責任 •維修其本人及訪客所造成的所有破壞 •保持出租居所符合衛生及清潔的標準 •如遇到任何嚴重的問題,應儘快通知業主 業主的責任 •保持出租物業衛生、安全及符合居住的標準 •確保出租物業能提供舒適的居所 •監察重大維修工程 •張貼緊急聯絡信息於出租樓宇的明顯處 卑詩省的租務法例規定,業主每年只可加租一次,而且必須在實行加租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租客。 租約 當租客向業主租賃房屋時,他們之間所定下的協議就是租約(Tenancy Agreement)。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新訂的租約必須用書面達成,並清楚說明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租約的內容,應包括 : 1.業主及住客的姓名 2.所出租的單位地址及電話 3.業主或其託管人的地址電話 4.租約的有效期 5.租金、交租日期、租金所包括的費用及設施 6.押金數目 7.其他特別的協定,例如各方需要負責支付的費用,如暖氣及電費,租金是否包括泊車位,可否養寵物,誰負責維修等。然後雙方都要在租約上簽名,並各自擁有一份作紀錄。 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提供租約表格,供市民使用或參考。業主也可自立租約,但所訂下的協議必須符合租務法例。 押 金 當業主與租客簽下租約後,可向租客收取押金(Security Deposit)。而押金的數目是不能超過第一個月的租金的一半。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一般約定俗成的辦法是一個月租金數為押金者居多。如日後租金增加,業主不能向租客收取額外的押金。業主有權保留這押金直到租客搬走為止。押金的用途是預備用來賠償給業主,假如租客對其租住的房屋造成損毀或破壞,業主可用這筆押金作維修的用途,又或者租客不交租,搬遷後還未支付所有帳單的話,業主可扣除這筆押金部分或全部作補償。 假如租客沒有造成任何損壞或欠租,當他搬出時,業主必須將全部押金於租約終止後15日內連本帶利歸還給租客,並以書面列明歸還押金及利息的數目。假如需要扣除部份或全部押金的話,業主必須以書面列明所扣除的款項及用途。至於利率多少,可向省政府住宅租務審裁處查詢。但在現實中,也有業主是只還押金而不還利息的,因為這部分錢的數目較小,很多中國人無意去計較。但如租客不同意業主所扣除的押金,業主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請仲裁,排解糾紛。 加租 指定的加租通知書,你可到居所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索取表格。填妥後親自或以掛號信郵寄給租客。若果租客收到通知書後覺得加租的幅度不合理的話,可於30天內向租務審裁處申請仲裁。 租務法例並沒有指引說明業主可加租的幅度,只要租客同意便可,但若租客認為加租幅度不合理而申請仲裁的話,住宅租務審裁處便會根據保障租金制指引(A Guide to the Rent Protection System )來計算加租幅度是否合理。而計算方法是基於三方面 : (1) 出租樓宇經營費用的增加,如地稅、保險、一般的維修費及管理費等。 (2) 主要資本支出的增加,如主要的維修或改良,以保持樓宇結構的穩固性。 (3) 計算內容也包括業主從出租物業的投資上可獲得一個合理的回報率,而這回報率定期修改,以配合市場情況。 如欲索取這保障租金制指引,可向你居所附近的租務審裁處索取。仲裁員會根據計算的結果來決定業主是否可以加租及加租的幅度。 終止 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可在雙方同意下,達成協定於何時終止租約,但必須要書面寫明終止租賃的日期。當租客想搬出時,必須要給予業主至少足一個月的書面通知,在通知書上,必須要清楚列明租賃房屋的地址及搬遷的日期。足一個月的計算方法是例如你將會於十月三十一日搬出,而你交租的日期是每個月的一號,你必須於最遲九月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業主。如你發出的通知不足一個月的話,你有責任賠償業主的損失,業主有可能會扣除你部份或全部押金。 假若業主想要求租客搬出的話, 必須向租客發出終止住宅租賃通知書(Notice to End a Residential Tenancy),該通知書的表格可向你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索取。業主必須將這通知書張貼在租客的大門或親自或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給租客。通知書上要清楚列明租賃的地址,搬出的日期及終止租賃的原因,業主必須在這通知書上簽名才有效。 一般情況下, 業主必須給予租客三個月的通知,才可終止租賃。例如住客或其訪客不合理地影響他人的寧靜生活或損壞出租居所而不負責維修的話, 業主可給予租客一個月的通知期,要求他搬出。又例如業主想出售房屋,重建或取回自住的話,就要給予兩個月的通知。如欲更詳細知道在甚麼情況下給予一個月或兩個月的通知期,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查詢,或致電(604)660- 1020(低陸平原)及1-800-661-4886(卑詩省其他地方),也可參閱其網址。 在某些情況下, 業主是不須要給予租客一至兩個月的通知,也可要求他搬出。例如租客嚴重破壞樓宇主要的結構,危害其他住客或業主的安全等,業主可立即向租務審裁處申請仲裁,要求租客搬走。另外,如租客欠租,業主可於到期交租日之後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要求他十日內搬出。假如住客收到通知書五日內付清租金,則此通知書便作無效。如租客於到期日還不搬出,業主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請收樓令(Order of Possession)。但執行收樓令是屬於卑詩省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B.C.)。 假若租客已搬出,但仍然留下其財物而不知所縱,業主應將其財物儲存在一個安全地方至少三個月,假若租客在這段期間並未取回物品,而又拖欠業主金錢的話,業主可將這些物品變賣,扣除拖欠款項及儲物費用,餘下交給卑詩省公眾監管及信託(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of British Columbia)保管。 糾紛 在卑詩省,任何住宅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都應向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要求協助及調解,審裁處有諮詢職員首先向你解釋有關的租務法例,租客與業主的權利與責任,如有需要時為你聯絡對方,解釋法例, 以協助你排解糾紛。但如果問題還未能解決的話,業主或租客可申請仲裁(arbitration),申請人必須要填寫申請仲裁的表格及繳費$ 5 0,如你勝訴的話,費用可向對方討回。你應將這申請仲裁表格及聆訊通知書的副本於三天內交給對方。如該仲裁與金錢有關,這些文件必須直接或以掛號信郵寄給對方; 如仲裁不牽涉金錢的話,而對方又失去聯絡,這些文件可張貼在其居所的顯眼處,如正門等。 於仲裁期間, 仲裁員將會審核整件事情的經過,聆聽雙方的證供,然後作出裁判。無論如何,當你遇到租務的問題時,你可到居所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尋求幫助。現時卑詩省一共有六間租務審裁辦事處,你可親自或致電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向這些辦事處諮詢職員(Information Officers)查詢有關租務法例及要求協助,解決你與住客或業主之間的糾紛。 另外對於樓宇改建或分租的租賃, 卑詩省府有修改住宅樓宇租務法例,新租客若要求更換門鎖,業主必須同意。有關法例更會管轄非牟利及區域社團所經營的單一房間出租酒店,主要是加強對租客的保障。根據修改後的法例,業主在舊租戶搬出後必須更換新的門鎖, 以期保障新租戶的安全。 在非牟利社團、市府及區域組織所經營的廉價酒店內居住的租戶,按照條例也應獲得同樣權利及保障。另一方面,居住在這類廉價酒店的租客會有健康、年老或財政問題,在修定後法例的保護下,可容許租客利用“租務紛爭解決制度”,去排解租客與業主的分歧。 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本拿比辦事處地址:400-5021 Kingsway Avenue Burnaby,B.C.V5H 4A5 電話:(604)660-3456傳真:(604)660-2363 電子郵件:rto.burnaby@ag.gov.bc.ca 溫哥華辦事處地址:310-1190 Melville Street Vancouver,B.C.V6E 3W1 電話:(604)660-3456傳真:(604)775-2842 電子郵件:rto.vancouver@ag.gov.b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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