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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BurnabyNow报道,本拿比市的一桩房地产交易中,买家和卖家正在争夺8万加元定金的归属。代表买方的经纪公司因为擅自退还定金,也被卷入诉讼。而这一团乱局的起因竟然是加拿大国庆日的放假安排。 BC省高等法院的诉讼受理通知显示,本案中的卖家苏女士(音译,Ann Yung Fong So)是本拿比第17街8272号的业主。这是一栋建于1956年的独立屋,正在挂牌出售。 今年7月份,一位张姓买家(音译,Bing Feng Zhang)与苏女士签署了一份买卖协议,同意以184.5万加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张向自己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托账户支付了8万加元的定金。 苏女士声称张于6月28日接受了这笔交易,并有3个工作日的时间退出,且不会损失这笔定金。但张直到7月4日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比规定的最后期限晚了一天。 本来,3个工作日并不难计算。6月28日是星期四,通常情况下,接下来的周一,7月3日是3个工作日中的最后一天。但无巧不成书,因为正逢加拿大国庆日,这个周末是长周末,7月3日不上班。 于是买方及其经纪公司认为7月3日并非工作日,解除合同的最后期限顺延一天,正好是7月4日。但是卖方的想法不一样。 根据BC省政府网站公布的2023年法定节假日安排,7月3日不是法定假日,那就要按工作日计算,别管上不上班。 因此,苏女士认为张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发送撤销通知,交易必须继续,否则就要没收定金。 她还通知买方的经纪公司,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释放定金。 然而,在某个时候,买方的经纪公司将除4612.50加元以外的全部定金转给了张。于是苏女士将买家和买方经纪公司一起告到了BC省高等法院。 她正在申请法院命令,迫使张支付8万加元以及未具体说明的损害赔偿金。同时,苏女士指控买方经纪公司在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定金部分或全部释放给买方,违反了其法定信托条件,并申请命令,迫使经纪公司向她支付8万加元,或将8万加元保留在信托账户中,以“等待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 目前,民事索赔通知中的所有指控均未经过法庭检验。张和买方经纪公司尚未对诉讼做出回应。 周所周知,房地产交易与购买生活中的其他物品有很大不同。大多数出售的房子是有人住的,卖家通常需要时间寻找新房(或向租户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准备搬出。从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到产权实际易手往往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 这期间,中途生变,交易告吹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在BC省,定金在房地产交易中十分常见。它们代表了买方的诚意和承诺。一旦买家食言,不能完成交易,卖家有权没收定金,保护自己免受潜在损失。 定金的数额可以是买卖双方同意的任意金额,但是通常的计算标准是房产交易价格的5%。 买家的报价被卖家接受之后,无需立即支付定金。因为房地产交易协议中经常附带有一些条件,例如贷款获得批准、房子没有重大缺陷等等。在报价被接受之后,通常有7天时间解除条件。 一旦买方对房产完全满意并解除所有条件,买卖合同就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家通常会被要求在24小时之内支付定金。 逾期支付定金即构成对购买合同的拒绝,买方可能无法购买该房产,甚至面临卖方的起诉。 定金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这笔钱通常保存在买方经纪的信托账户中,直至交易完成。这种情况下买方经纪公司不是代表买方或卖方持有保证金,而是作为中立的利益相关者。 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托账户中,定金相当安全,并受到BC省金融服务管理局(BCFSA)的严格监管。 信托账户持有的资金只能在三种情况下被释放: 1、买卖合同在土地产权办公室完成登记(即交易完成), 信托账户中持有的定金将与剩余购房款一起释放给卖方。 2、由于卖方的过失,买卖合同未完成(即交易未完成),买方取回定金。 3、如果买方和卖方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并诉至法院,则可以向法院转移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关于BC省房地产交易定金的一些通常性做法,具体到每一笔交易,可能会有变化,最好提前咨询经纪人或者律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BC省,房地产交易受到严格的规则和法规的指导,以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公平和透明度。这些交易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定金,它表明买家有购买的诚意,通常会被托管直至交易完成。 一旦交易途中生变,与定金归属相关的两个重要因素分别是时间和信托。前文的案件中正好都遇到了。 “时间至关重要”(Time is of the essence)是房地产领域极其常见的术语,意味着事情需要在应该发生的时候发生,否则错过期限的人可能要承担后果。 定金的交付和解除合同并且不损失定金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本案中,7月3日不上班,但又不属于法定假日,具体如何认定,要看法院的裁决。本案中踩的另一个雷是信托。买方经纪公司如果真是擅自做主,将钱从信托账户中转回给买家,确实不够严谨。这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经纪公司将这3天作为“冷静期”处理了。 自2023年1月3日起,BC省的购房者在签署住宅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有为期3天的“冷静期”。如果买家选择在此期限内撤销报价,他们有义务向卖家支付约定售价0.25%的撤销费。 本案中的标的房屋售价184.5万加元,经纪公司退款给买家后,剩余的钱是4612.50加元,正好是售价的0.25%。 然而,在存在争议,并且卖家明确通知不能放款的情况下,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可能要打一个问号。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并为您解读相关判决。相信这对今后的类似情况都有参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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