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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湖南株洲,一银行被曝要求62岁带病老人必须亲临现场取钱,家属将老人抬着轮椅送到现场,因办理时间过长,致带病老人离世。 据大象新闻报道,当事人侄子彭先生表示由于家人不清楚银行有上门服务,才冒着生命危险将老人带至银行。因面部解锁一直失败,在近两个小时后仍未办理成功,老人当天离世。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有核实储户身份的义务,有权要求本人到场办理取款业务。不过,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代办。根据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存款凭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可以向银行取款。 若银行明知老人病重仍拒绝变通,其行为可能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当储户明确告知存在不能亲自到场的合理情形,银行需要为储户办理相关程序。 至于病重老人的去世,付建律师认为,若家属能证明银行的拒绝对老人的转移就医造成实质性阻碍,且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银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银行可能涉及侵犯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侵权责任。并且银行有义务在听说老人病重时,主动提出上门服务。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银行应积极履行对特殊群体的服务义务,主动告知家属有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以满足客户需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矛盾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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