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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诗民事审裁处(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一名司机因超速驾驶,须向租车公司支1,000元罚款。 审裁处在2月20日公布的裁决书显示,在2024年夏季,Rod Julazadeah曾于温哥华的U-Save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2022年雪佛兰(Chevrolet)的Camaro跑车。 资料显示,该型号车辆最高可输出275至650匹马力。 租车公司在诉讼中要求顾客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指出该名顾客在租车时签署了一份文件,当中包含一项名为“高性能租赁”的附页,说明车辆配备了GPS衞星定位追踪设备,用于监控高风险的驾驶行为,包括超速。此类行为将被自动记录下来,每次违规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另加赔偿金。 租车公司还提交了一张仪表板显示器的图片,显示该车在出租期间,曾以高达每小时211公里的时速行驶。 司机辩称,合约条款字眼过于模糊,未有明确定义何谓“超速”,因此无法执行。 审裁官表示不同意,并指每小时211公里的车速“在客观上属于高速驾驶”。 司机也提出,私人公司并非政府机构,无权对超速驾驶处以罚款。 审裁官解释,这1,000元并非违法驾驶的罚款,而是该公司有权收取的费用。尽管租车公司无权收取旨在“惩罚”违规者的款项,但有权在租赁合约中加入“违约赔偿条款”,以补偿一些“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审裁官同意合约中列明包括超速等一系列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对车辆造成过度磨损和损耗,而损毁并非即时可见;因此判处司机须向租车公司支付1,000元赔偿金,另加125元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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