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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加国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华裔男子,虽然在职期间一直居住在中国,但以加拿大居民身分报税,他在离职后向税局宣称为非居民,及把公司之前给予他的认股权卖掉时劲蚀近125万加元,要求税局把亏蚀作税务抵扣,但遭拒绝。当事人不满提出上诉,但法官认为他在持有和售出股票亏损时的身分属非居民,且在美国证交所出售的股票也雇用当地代理人,这些与加国没有任何的生意关系,因此不符合生意亏损抵扣的要求,驳回上诉。 近年每到报税季节,华人社区的各类报税讲座中,“非税务居民”是一个出现频率颇高的名词,给人的感觉这是一个被越来越多纳税人所使用的“避税杠杆”。联邦上诉法庭这个案例同样涉及了这样一个问题。 案件始于2014年10月,曾在本地一间由加拿大华人创立的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上诉人,不服加拿大税务局对他于2008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向加拿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他认为,他在卖出由员工股票期权或称认购权(employee stock options)所获得的股票时所亏损的近125万加元,应在他当年的收入中扣除。 上诉人在2008年的收入包括了他在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时所获得的就业收入,接近167万元。加拿大税务局依据《所得税法》允许他抵扣其中一半的收入,但就不允许他抵扣在随后出售股票时的亏损。税务局认为,该部分亏损是在资本账户上,不能用于抵扣其他收入,包括行使股票期权的就业收入。 代表自己出庭的上诉人对此提出反驳,首先,在加国华人创立公司任财务总监的他认为,把行使员工股票期权的收入和亏损分别对待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另外,他认为这部分亏损应属交易亏损而非资本亏损。 他认为不应把这部分亏损列为资本亏损的理由是,对于这些股票来说,他是一个交易人员。他指出,他是这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董事,并且他亲自参与了该公司在纳斯达克的上市。他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专业知识,以期在一个获利点迅速出售股份,但由于意想不到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他的计划挫败,而被迫在亏损的情况下抛售。 本案检控官不认为上诉人所持有的股票是其交易资产,无论如何这笔亏损也不能扣除,因为在整个股票持有和交易的过程中,他都是一个加拿大的非居民,且所涉及的公司也与加拿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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