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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快速遣返法 加拿大人可豁免 美国1996年实施「快速遣返法」(expedited removal laws),赋予海关官员拒绝外籍人士入境,除可直接遣返并加注五年以上不得入境的自主裁量权。但美国法院最新裁定,只要是合法经商或旅游,加拿大人可豁免於「速遣法」。商界人士对这项裁定表示欢迎。 加美两国各方面交流密切,人员往来频繁,但对许多加国民众而言,如果在边境时美国关员怀疑入境目的,即可根据1996年以来实施的「快速遣返」法规,直接拒绝加国旅客入境,甚至会被处以五年以上禁止入境。 例如去年1月28日,卑诗省演员鲁克(Chad Rook)开车准备前往洛杉矶(Los Angeles)试镜时,就在边境遭美国关员拦下,并依「速遣法」判他五年不得入境美国。 但美国第九循回上诉法庭(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9日裁定,只要是合法经商或旅游,加拿大人可可豁免於「速遣法」适用范围。这是该法实施近20年以来,首度有美国司法机关作出豁免的裁决。 卑诗商会(BC Chamber of Commerce)主席温特(John Winter)对裁决表示欢迎,因为对卑诗商界人士而言多了一层保障,未来通关时压力会小一点,且有助於跨境贸易。 此外,去年12月30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CBP)也撤销对鲁克发出的5年禁止入境命令。 他认为这两起裁定向美国海关官员发出强劲讯息,告诉他们在开出「快速遣返」命令前应考虑再三,不能滥用权力。未来卑诗商界人士若遭美国海关不合理对待,也可安心寻求法律途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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