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渥太華1名少女在臉書(Facebook)和其他社交網站結識一些少女﹐隨後強迫她們當伴遊﹐被控33項罪名﹐法庭裁定她30項罪名成立。 該名17歲少女是賣淫集團的主腦﹐法庭周三裁定她的30項罪名成立﹐包括販賣人口﹑強行禁錮﹑襲擊﹑搶劫﹑性侵犯﹑引誘兒童﹑分發兒童色情物品。 法官萊黑爾(Diane Lahaie)說﹐案中主要受害人的證供可信﹑清晰﹐被告的大多數罪名成立。 萊黑爾認定﹐女被告建立1個客戶網﹐然後引誘13歲到17歲的少女﹐利用她們﹐強行禁錮她們。 受害人被迫拍攝裸照﹐她們的裸照傳送給幾十名男子。其中3名少女被迫與男人性交﹐她們賣淫收入卻被女被告沒收。 控方說﹐他們要求法庭判處成年罪犯的刑罰。 同案另有兩名少女被控﹐兩人去年初稍早時不認罪﹐但在9月突認改口﹐承認多項控罪。 案中3名少女2012年6月在渥太華地區落網﹐新聞禁令不准公開她們的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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