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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强奸旅馆服务员 其母协助被害人报警

加新网CACnews.ca| 2017-4-6 07:55 |原作者: 唐李晗 |来自: 法制晚报

二十出头的男子刘甲在母亲经营的北京市密云区某镇度假村强奸了服务员,其母亲得知事情后,决定带着被害人报警。记者上午获悉,密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刘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十出头的无业男子刘甲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度假村老板刘乙之子,经常在该度假村居住。2016年10月7日凌晨,刘甲深夜敲开该度假村女服务员孙某的房门,提出想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孙某不愿意,在屋内左躲右闪,却不料激怒刘甲,招致刘甲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刘甲强令孙某躺在床上脱去衣物,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孙某被打致颈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孙某天亮找到同事李某哭诉遭遇,不想刘甲竟曾于2016年9月13日也曾意图强迫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未实施强奸行为。

二人认为事态严重,便相约找到刘甲之母刘乙揭发了此事。据刘乙回忆,儿子刘甲从两年多前开始精神状况方面就有些异常,发病时乱发脾气,并且强烈抗拒就医。

在得知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刘乙最终决定带着二被害人报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被告人刘甲涉嫌犯强奸罪为由将该案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收案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告人刘甲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要挟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其如实供述,对李某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刘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甲表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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