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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大陆女子因未能达到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五年间只住了235天,仅是法例需要的约三成,被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取消其移民身分,于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提出上诉,近日再被驳回。 上诉人为中国大陆女子,于2004年8月被丈夫担保,依家庭团聚类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取得移民身分后,她先后以照顾在大陆的父母为由,长期在大陆居住,未履行做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居住的义务。 透过越洋电话出席听证 上诉人在2013年10月,经由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申请加拿大临时居民签证(temporary resident visa),使馆移民官认为,她未符合加国移民法要求而拒绝。 当事人于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的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上诉,并透过越洋电话参与出庭听证。 移民难民局移民上诉庭计算显示,上诉人在取得永久移民身分后,于2004年在加国居住了42天,之后长期在中国居留,在2007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了67天。2008年在加拿大居住了149天,2009年由于其加国公民的丈夫访问中国86天,这段时间依移民法,可以算作是上诉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 移民上诉庭法官指,自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这5年内,上诉人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时间为149天,仅满足了永久居民五年必须居住满730天的五分之一。即使将其丈夫2009年返回大陆的86天,也算做其在加居住时间,她的加居时间亦只得235天,只占其应居住730天的32%。 上诉庭质疑照顾母亲安排 上诉庭再考虑上诉人移民前后9年时间里,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时间只得344天不足一年。她在加拿大从未就业,也未拥有任何物业。她与加拿大唯一的联系,是有一名25岁的女儿及前夫的一名姐姐。相反,她于2005或2006年起,一直与她母亲在中国大陆一起生活。 上诉人对于她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移民法要求没有异议,但申明她必须返回中国照顾母亲,以致未能满足其居住要求。移民上诉庭法官指这种说法勉强。 上诉人声称其父在2004年10月去世后,其母病情恶化需人照料。虽然上诉人在中国大陆还有一位哥哥和一位姐姐,且居住离其母并不远,当事人声称,其母已不能辨认其他两位子女,只有当事人对其照顾及送药给她吃时才接受。上诉庭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指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母的病情,且现时上诉人申请返加时,又声称其兄姐可以代为照顾母亲,令人质疑为何之前不可以做出这样安排,而一定要其返回中国。 上诉人又希望法庭以人道理由,准许其回加拿大与其女儿团聚。法庭认为,其女儿现已经25岁,且是加拿大公民。即使上诉人失去加国永久居民资格,其女儿日后并没有任何障碍可以返回中国探望她,上诉人本人亦可以持访问签证,或是申请超级签证,重回加拿大探望女儿。 法官强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并非轻易可以取得,亦不能仅作为当事人方便返加访问时使用的证件。为此驳回有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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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昨天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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