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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尤其是在加拿大这种民主国家。好像只要经常提出自己的要求,声明自己的权利,凡是据理力争,(我们暂且把这些举动称之为‘哭’)就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其实,在我看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关键字不是‘哭’,而是‘会’。所谓‘会’哭,应该是根据具体场合,该哭的时候才哭;也要根据对手的实力,选择是嚎啕大哭地控诉对方,还是痛哭流涕地道歉,谴责自己。 举个例子,多伦多市中心的道路工程施工特别多,为了保护使用行车线的骑单车的,施工单位所聘用的警察要求骑单车人士在靠近施工区时下车DISMOUNT,然后在SIDEWALK上推车绕过施工区。 绝大部分骑单车的跟警察很配合,警察让他们‘PLEASE DISMOUNT AND WALK ON SIDEWALK, THANK YOU’, 他们理解警察这样要求是为了他们的安全,所以通常的回应是‘THANK YOU, OFFICER’. 这种’THANK YOU'’THANK YOU’的情况很好地体现了警民之间关系的和谐。 然而,有绝大部分必然就有极少数。有一位男性青年沿QUEEN街东行,接近施工区,警察让他下车,然后在SIDEWALK上步行。他首先反应激烈,声称这很荒唐,说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规定自行车BICYCLE也是车辆VEHICLE的一种,骑单车的有权利跟机动车辆一同使用道路,警察告诉他,让他下车走人行道是因为前方施工,是为了他的安全;该青年又争辩说,那为什么不让骑摩托车的也走人行道,警察还是耐心的解释,摩托车不适合使用人行道,HIGHWAY TRAFFIC ACT 授予警察根据实际情况指挥交通的权力,如果不听从指挥,后果是严重的。 该青年听后火冒三丈,告诉警察,他知道怎样保护自己,不需警察干涉,他就是要继续在行车道上骑,接着他准备继续蹬车前行,警察这时想拉住他,他回头,对着警察,抬起右臂,握紧右拳,作出威胁的架势,这下麻烦事来了,警察毫不客气,将他拉下车,拖到人行道,带上手铐,罪名是袭警ASSAULT POLICE。 本来可以是很和谐的‘THANK YOU, THANK YOU’的情况,结果造成了有人被拘捕,并控以刑事罪名的结局。 平民百姓最有机会跟警察打交道的莫过于交通问题了。当然对警察最痛恨的时候,莫过于吃到交通罚单的时候了。警察局中的确有少数警察喜欢给别人开罚单,有时态度也很生硬,一般百姓辛辛苦苦挣个钱不容易,警察随便开几张罚单就是好几百块,而且还有将来涨保险的问题,这的确让人愤愤不平。一个平民百姓可能一辈子只跟警察打一次交道,如果碰到这样专业修养欠缺的警察,就很容易对整个警察队伍产生很负面的印象。 不过,警察局中大多数警察还是不愿意就轻微交通违规给普通百姓,我称之为良民,开罚单的。但交通执法也是一个一线警员重要的工作内容,要是总不开罚单的话,领导们可能觉得该警员工作不够卖力,所以交通执法的工作还是要做的。不过如果被这种警员就轻微交通违规截停的话,良民们的反映可能对最终的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 以超速执法为例。警察开出交通罚单最多的恐怕是超速SPEEDING了。抓超速容易,因为人人都超速,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401高速上限速是MAXIMUM 100KM/H,不过在交通正常的情况下,MAXIMUM 往往是MINIMUM. 几乎所有司机都超过所谓的MAXIMUM。 如果被正常警察因超速截停的话,先假设吃罚单的机会是50%, 然后看看良民们的反映导致的不同后果。 如果良民及时示弱,认错,道歉‘OFFICER, I APOLIGIZE’, 然后,在加上点合适理由的话,譬如:我要到学校接孩子,都快晚了,如果该警察也有孩子的话,吃罚单的机会可能一下子就降到10%左右;如果你说,我太太身体不舒服,我要赶快回家送她去看医生,如果该警察已婚,并且家庭和睦的话,吃罚单的机会就接近0%。这是典型的‘会’哭的孩子。 如果良民被截停后,愤愤不平,告诉警察,前面的车超速更严重,为什么不拦截那辆车?这时吃罚单的机会会立即上升到90%以上;个别良民甚至还会指责警察,有人杀人放火你们不管,专门抓轻微交通违规,浪费纳税人的钱,这样吃罚单的机会就完全可以达到100%了,而且罚单往往不仅是超速,很多小问题,譬如车灯不亮,喇叭不响,车牌太脏,排气太响等等都是吃罚单的原因。这是很不成功的不‘会’哭的孩子。 前一段时间,中文网站上有篇文章是说作者被警察截停,作者告诉警察为什么不截停前面闯红灯的车,我看到这里,就知道作者的罚单吃定了,结果最后作者吃的罚单是STICKER 贴的位置不对,其实这种罚单纯属是吹毛求疵,主要是给态度不好的司机的。作者声称对加拿大警察失去了信任,网上也有很多人符合,这很正常,人的本能是保护自己,找理由开脱自己的行为,因为谁也不愿意吃罚单。但埋怨警察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性格问题,是不是‘哭’的方法有问题? 跟加拿大警察打交道,不要拿出‘秋菊打官司’中一定要‘讨个说法’的钻牛角尖的劲头,这样很容易吃亏的。法庭是讨个说法的地方,有什么冤屈,借口可以到法庭上讲。对警察来讲,只要相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就可以开罚单,甚至抓人,然而吃罚单,甚至被抓,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定罪,这完全是两回事。对于罚单,只要上庭,基本上会得到一定的好处,有的罚单被取消,至少可以减轻罚款;对于刑事指控,很多都是以和平协议,社区服务,参加学习班等非定罪方式结案,初次刑事指控的定罪率是很低的。 警察在日常执行公务中,经常会遇到像骑单车青年这样经常‘哭’,但不‘会’哭的加拿大愤青。这些人在最终吃罚单,或被拘捕后,往往还嘴硬,声称要请律师,在法庭上击败警察。其实警察在开罚单,拘捕人后,很快就会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而不‘会’哭的愤青,却要做上庭,请律师等花时间,花钱的事。其实上庭是很多警察额外收入的主要来源,上庭通常都安排在警察休班期间,每次上庭至少要付4个小时的加班费,而且交通庭时间通常较短,也就半小时左右,半小时就可以挣4个小时加班费,平均大约250加币。即使愤青的案子赢了,警察也绝不是输家。 要做个‘会’哭的孩子,就要知己知彼,才能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面对只有服务功能的对手,尽管用各种方式哭,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可面对有惩罚功能的强势警察,及时示弱,或者把嘴闭上,遵循‘少言是银,沉默是金’的古训,可能是真正的‘会’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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