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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媒体报道,6月20日14时,一架由加拿大起飞的航班徐徐降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停机坪。上海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杜某被移交给中国警方,在中国警方和加拿大执法部门共同努力下,潜逃至加拿大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成功遣返回国。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 据悉,2012年,犯罪嫌疑人杜某以投资某装饰城的名义骗取多人共计400余万元。同年12月3日,杜某举家逃往加拿大,并试图移民加国,逃避司法追究。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杜某批准刑事拘留,并随后通过公安部向加拿大执法部门通报,提请加方协助遣返。 犯罪嫌疑人杜某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国,移交给上海警方。 猎狐行动的开展 据悉,“猎狐”专项行动重点在缉捕和抓捕潜逃在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对此,警方表示,杜某的成功遣返是中加双方执法部门开展刑事执法和追逃合作的重大成果,也是“猎狐”行动开展以来,加方首次向中方遣返犯罪嫌疑人。 上海公安机关还说,海外不是法外,外逃不是出路,外国绝对不是犯罪分子的“避罪天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跑到哪里,不管跑出去多久,也一定要将其追回来绳之以法。 附:境外追逃国际合作的五种主要方式 在境外追逃过程中,主要是根据我国国内法及国际法展开国际合作,目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5种: 引 渡 引渡就是被请求国依请求国的要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实现,必须要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由于引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受政治犯、死刑、人道原因不引渡原则的影响,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 我国现在和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只有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北美洲只有墨西哥,南美洲有秘鲁、巴西。所以,中国无法与这38个国家之外的国家实现引渡。据统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去处,因我国和这3个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无法采用引渡方式进行合作。 遣 返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是指为了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由欲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国家向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以便后者根据本国有关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如对远华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加拿大就采用这种方式。 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一样,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驱逐出境 所谓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有效合作原则,国际刑警组织大力提倡各成员国相互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目的。这是为解决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在相互间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法律难题的一种合作方式。实践中,各国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平台,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的目的。 由于我国还没有广泛地和外国尤其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所以执法实践中对于外逃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或者潜逃到我国境内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的目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004年美国将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就是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的。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主张以条约为唯一根据,如果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就失去了合作的法律基础。中国基于《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我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美国司法机关本着对犯罪不采取放纵政策的态度,采用了这种变通的方式,以驱逐出境替代引渡,既达到了与中国合作的目的,也没有违背其以条约为唯一根据的引渡政策。因为以非法移民的形式驱逐出境,正是依照美国移民法的法定程序行事的,在适用对象和办案程序方面完全符合美国的法律规定。 联合执法 有关国家邀请中方参与他们的国内执法行动,参与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国家执法有着严格的地域性,任何国家警察机关的执法都只能在本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不过,打击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此,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民众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有关国家愿意达成协议联合执法。 在联合执法方面,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东盟成员国已经有了很好的合作。在湄公河流域,中老缅泰四国在湄公河流域建立了共同执法的模式。中国与安哥拉依据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安哥拉共和国内政部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合作协议》,两国警方2012年8月在安哥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缉捕在安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并押解回国。 劝返 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家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措施。 劝返是近几年来我国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引渡替代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措施,并非追逃的法律方式。不过,劝返措施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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