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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妻子配偶团聚失败 因为结婚照修图太狠

加新网CACnews.ca| 2017-7-7 10:20 |来自: 星岛日报

同住四年育有一子 DNA证血缘 上诉获准

一名加籍越裔男子经由家人介绍,与一名越南女子成婚,并以配偶担保方式申请女方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官以婚礼照片经过改动等4项理由,怀疑这是一宗假结婚而拒绝申请。男子上诉至加拿大移民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IRB)的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申诉获准,案件发回移民官重新考虑审核。


案中向IAD上诉的越裔男子为1985年入籍的加国公民,他与前妻于2006年分居,后经家乡越南一位表亲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开始远程约会关系,透过电话了解对方。至2008年男子开始认真考虑两人关系,至2010年10月,他返回越南并开始与女方一起生活。两人于2011年5月注册结婚,并在两个月之后举办婚礼。

此后在担保女方移民来加的等待期间,男子返回加拿大生活一年。他在2013年1月再返回越南,期望在其妻移民被批准之后两人一起返加。不过妻子的移民申请被拒绝。男子将案件向IAD上诉,并决定在等待IAD听证期间留在越南,与其妻子一同生活,两人于2016年有了一个孩子,DNA证实男子是孩子的父亲。

移民官在审查该名越裔男子的申请时,认定他与妻子的婚姻是以担保女方移民为目的的虚假婚姻。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四条,如果一宗婚姻不真实,或是以取得加国居留身分和其他权利为目的而确立的婚姻关系,则不符合担保配偶的资格。

财务上的相互关系不紧密

移民官指在该宗申请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婚礼照片明显被“动过手脚”、部分申请表格中未有透露自己的过往婚姻历史,属遗漏重要信息、未看到两人做好充足准备在加拿大一起生活,以及两人在财务上的相互关系并不紧密。基于上述四点观察,移民官认定这是一宗假结婚案件,判定拒绝男方担保其妻子永久居住加拿大的申请。

再办婚礼呈啤酒单据 上诉庭接纳够真实

案中越裔男子将案件上诉至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今年5月23日在满地可开庭聆讯。IAD于6月12日作出裁决,推翻移民官决定准许上诉,案件发回移民部重新审批。

IAD指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以担保女方取得加国身分为目的才结婚,二是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真实。对上述两点作出认定,可以考虑的因素众多,包括:两人结婚的意愿强度;认识并发展关系多久;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两人相识、订婚及结婚典礼时的行为表现;婚礼后的行为表现;对对方过往婚姻关系的了解程度;两人保持连续联络及沟通的时间、方式、程度;经济上相互支持的程度;对对方子女了解和照顾的程度;对对方家庭了解程度和接触程度;对对方日常生活的了解程度等。所有这些因素在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真实时都被列作考虑。

IAD同意当事人提供的婚礼照片,可以明显看出用电脑做过改动,令婚礼的真实性打折扣。在一些照片上,新婚夫妇的样子完全一样,看似是以一张影像加在不同的客人背景上合成。

不过当事人在听证时解释说,修图是因为婚礼当时聘请的摄影师拍照效果不好,摄影师用电脑对照片做了修改。IAD认为电脑修图在世界广泛使用,从时装杂志到婚礼照片都有,因此接受当事人的解释。

IAD又指为了证实他们婚姻的真实性,两夫妇后来决定再举办一次婚礼,这次请人制作了75分钟的影像,不仅宴请亲戚朋友,而且请了歌手乐队助兴。

男方甚至将婚礼消费、啤酒的发票亦提交做证据。IAD认为这次婚礼的真实性足够,很难想像当事人为了申请移民,而安排这样一场派对秀。

有利因素超越诚信折扣

IAD又指移民官认为当事人在其中一张申请主表格上,未有透露过往的婚史,令其诚信打折扣。但是这张存在争议的表格并没有留出足够空间,反而当事人在其他申请表格上,都如实详细透露婚史,IAD对此表示满意。

针对移民官拒绝其担保申请的第三个原因,即当事人未能就与其妻子一起在加拿大生活做好充分准备,IAD认为当事人在听证陈述时,对两夫妇未来在加拿大的生活做出充分规划。当事人虽然在越南居住了四年从事农牧业,但有强烈意愿回加拿大继续从事其电脑程序工作,其母、兄等家人及与前妻生的子女都在加拿大,当事人为加拿大公民,在越南没有居留身分,要不时前往柬埔寨申请越南居留签证,当事人并没有意愿在越南定居。
移民官第四点拒绝的理由是当事人未有充分与新婚妻子分享自己财产信息,两人在财务上相互倚赖程度不高,令婚姻真实性存疑。

经济上相互倚靠

IAD听证指当事人由2009年起,即给身居越南的妻子定期寄钱,又为妻子在越南居住4年,投资务农并资助妻子开美容店。表明两人在经济上相互倚靠。

IAD指在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及听证过程中发现疑点,如两人相识的时间,当事人未向妻子透露过往存在刑事犯罪及家暴纪录,当事人申请表格上陈述自己过往的工作经历令人怀疑等。两人对于何时开始讨论移民等问题在陈述上存在差异,但IAD认为这些即使影响当事人的诚信,但并不影响认定其婚姻的真实性。

IAD在判词中指男方为等待上诉而在越南陪伴妻子四年,其间两人育有孩子。有理由相信男上诉人有真实愿望,愿意带妻儿回加拿大开始新生活。
这些都是认定其婚姻关系真实性的有利因素,这些因素超过当事人诚信的折扣及婚礼照片的疑问,为此准许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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