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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骑电动车见轿车“受惊”三米外倒地 轿车次责赔三百元

加新网CACnews.ca| 2017-7-31 11:44 |来自: 澎湃新闻

在两车没有接触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成立吗?成立的话,怎么担责?

近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种事。7月11日上午,杨浦区四平路,他驾车从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行车记录仪显示,10时31分14秒,他的轿车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在约三米开外翻倒在地。

车上的女司机和后座的男孩同时摔在地上,但两人都迅速站了起来。后经询问,电动车上二人是祖孙关系:60岁左右的奶奶骑电动车载着10来岁的孙子。

张先生在微博中写道,“对方开价500,我还价200,未果,进事故组”。随后他在评论中更新,“事故组责任认定为:助动车主责,我是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赔付,在事故组熬了3个多小时,烦了、累了,直接给了300结案”。

对此,网友众说纷纭。

网友“美辉之家”表示,说碰瓷也不对,虽然没撞上,但也是因为她看到你突然出现并且正在加速,急刹车导致摔车的。网友“菩提树下拜佛女”说:我感觉车子驶入路口有加速动作,没有停车观察或者慢行避让,车子肯定有责任啊,如果看到车速快,电车估计也不至于紧急刹车,也肯定不会摔倒喽,虽非主责,也有次责,300也不过分,交警处理没毛病。

另一方则持相反观点。网友“锁校龙”则认为,这个根本不用赔,只有发生碰撞才和你有关系。网友“刘雨刘雨刘雨雨”表示,我们开车的才是弱势群体。

据新闻晨报报道,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轿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轿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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