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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本来是对年轻女性的尊称,在中国现在却成了妓女的一个雅称,还有官方叫失足妇女或者卖淫女,老百姓就直接贬称为“鸡”,而“小姐”在加拿大的名号是“性工作者”。 两者地位在称呼上的差别立见高低,在实际待遇上也是天壤之别。 最近中加两国都发生了与“小姐”有关的大事。一个是中国的“性都”东莞由中央电视台高调举报,广东政府大手笔“扫黄”,出动数千警力横扫情色场所,大批小姐锒铛入狱。另外一个是加拿大的性工作者把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法律,居然打赢官司,最高法院裁定废除现行限制卖淫法律。 性交易与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概念格格不入,是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睦的罪魁祸首,所以自打形成“产业”开始,就被社会视为低贱的下三流。这次“扫黄”高举道德大旗,清除社会毒瘤,理应获得民众的支持。可是没想到东莞的这次扫黄,却引起中国网民的疯狂吐槽恶搞,把央视搞的灰头土脸,真的是“东莞扫黄,央视遭殃”。 其实,多数网友并不是支持东莞卖淫,而是看不惯央视和当地政府的粗暴简单的手法。性产业的形成有很多社会原因。良家妇女下海,既有经济上的迫不得已,也有“笑贫不笑娼”的社会环境。在整个性产业的利益链上,上有贪官污吏的腐化堕落,下有地痞流氓的横行霸道,卖淫女实际上处于最底层,算得上是弱势人群。可是每次社会上有个风吹草动,警方都是拿小姐说事。抓的是小姐,罚的也是小姐,可是靠小姐把钱赚的钵满盆溢的老板,平时享乐小姐的达官贵人却是安然无恙。所以中国虽然隔三差五地就扫一次黄,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风头一过就起死回生,性产业反倒越来越红火。 反观加拿大,“小姐”就幸运的多。她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称呼自己为“性工作者”,可以在政府注册结社。既然是工作,当然可以“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对卖淫活动的限制。 这次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就是由性工作者们提出的法律诉讼,她们要求把经营性工作场所合法化,保障女性的健康和安全。而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性工作者也有权利受到加拿大《人权宪章》的保护。而现行《刑法》中有关禁止开设妓院,禁止经营卖淫业,禁止在公共场所揽客的条文,不利于性工作者在健康安全的条件下工作,应该予以废除。此案原告之一说“感谢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性工作者也应被当作人看待。” “性工作者也应被当作人看待”,这就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关键之处。仔细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或者男人只是因为出卖了自己的性,于是就变得不是人了,就丧失了人应该拥有的所有权利,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确实不合情理。 卖淫是不是合法,卖淫是不是应该合法,这是社会和法律决定的事情。但是卖淫女本身,不能因为从事了非法活动,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在中国,小姐从事了非法的活动,就从人变成“鸡”,可以抓来抓去,可以把现场裸体和半裸体的照片在媒体曝光,可以成串地拉着游街,这难道不是侵犯人权吗? 扫黄应首先扫除性产业背后的黑手老板,惩罚逼良为娼拖人下水的黑社会,只有这样,小姐们才可能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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