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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國移民長期在美國工作,無法滿足入籍所需居住規定,她以自己畢業於名校,成績優異,將來可對加拿大做出重大貢獻為由申請公民,但遭拒絕。她不服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法官裁定這種“未來貢獻”的理由不成立,駁回其申請。 來自中國的薛秋麗(音譯,QiuLi Xue)2008年以國際學生身分來到加拿大,2010年3月成為永久居民。2013年5月從卑詩大學(UBC)畢業取得商學士學位。在學習期間,她參加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在美國威爾斯利學院(Wellesley College)的交換學生計畫,並在中國完成實習。 2013年她入讀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並在2015年取得碩士學位,目前在紐約工作。 2014年6月10日薛秋麗申請加拿大公民入籍,她在申請書中宣稱過去四年總共離境10次,住在海外的時間長達828天,距入籍所需的1095天還差463天。同年12月公民法官要求她補送護照資料,最後認定她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時間為623天,離境837天,較入籍所需短少472天。 審理入籍申請的公民法官認為她的居住時間不符規定,因此拒絕其申請。她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儘管薛秋麗強調自己18歲就來到加拿大,因此這裡是她的家,且她畢業於名校,成績優異,將來可對加拿大做出重大貢獻。 但上訴庭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立場毫無價值,因為她在加拿大生活期間僅參與少數學校活動與志願者,工作經驗有限。就算公民法官可酌情給予一些對加拿大具有特殊貢獻或價值人士公民建議權,但這僅限於已經實現的貢獻與價值,而非對“未來貢獻”的預期。 因此上訴庭認為公民法官的裁決並無不當,駁回薛秋麗司法覆核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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