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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影视明星范冰冰等5人在一个半月前就被以“协助调查”名义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被软禁的5人中已有1人获释,但并非范冰冰或其经纪人穆晓光,而是公司一名会计,目前对方已平安返回老家,至于范冰冰,则仍被限制行动。 中国大陆媒体新浪网8月15日刊登媒体人周筱赟的文章称,范冰冰被关押明显不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娱乐媒体报道中的“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从范冰冰的情况看,她是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在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场所只能在其住处。不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而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谓固定住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第2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如果说范冰冰在北京没有固定住处,这实在太违背常理了。 二是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但逃税罪是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的。既然如此,范冰冰又怎么可能被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呢? 在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办案机关将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当事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名义非法羁押在办公室、宾馆等地的案例,但当事人多是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报道称,范冰冰软禁在招待所期间,每天还要支付1,000多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442美元)的房租,并在“出关”后一次结清房租。这一传言也与相关规定不符。 5月28日,中国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通过个人认证微博,曝光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掩盖真实收入。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回应称,崔永元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6月2日,崔永元再次发声,暗指阴阳合同事件,并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称“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 6月3日下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7月,据中国《经济观察报》报道,江苏警方已介入调查,范冰冰身边多名工作人员被警方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范冰冰及其弟弟范丞丞也遭限制出境。但范冰冰和其公司均未有任何澄清。 范冰冰于7月29日遭捕,次日经纪人穆晓光亦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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