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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安排可概括为五点

加新网CACnews.ca| 2013-11-24 01:20 |来自: 中新社

应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之邀访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22日在香港说,根据基本法第4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未来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安排已经较为明确,可以把它概括为五点。

当天,李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出席了在礼宾府举行的香港特区各界人士午餐会。在午餐会上发表讲话时,李飞作了上述表示。这五点包括:

第一,行政长官普选时,需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个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来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规定资格的人,即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且符合香港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被提名权、被选举权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也就是说,要在争取提名的人当中,按照民主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选人,供全港合资格选民选举。

第四,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行政长官人选,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

第五,行政长官人选在香港当地产生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李飞说,总体上看,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在下一步公众咨询中,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 论的是基本法规定框架下普选制度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每位选民投票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 具体方式等。

李飞指,从法律上来分析,基本法第45条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根本的依据。它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的基本方式,即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规定了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还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最终达至普选。只 要这一条文不作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都要遵循这条规定,不得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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