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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召开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也即《反蒙面法》),以尽快止暴制乱。该规例将于10月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违反规例人士最高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 刚刚,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拿到了《禁止蒙面规例》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反蒙面法》还规定:身处公众地方的人使用蒙面物品,则警务人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 (2)上述警务人员可—— (a)截停上述的人,并要求该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令该警务人员能够核实该人的身份;及 (b)如该人没有遵从第(2)(a)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该蒙面物品。 (3)任何人没有遵从第(2)(a)款所指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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