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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了,猥亵小姑娘在中国最多就判五年?

加新网CACnews.ca| 2020-11-13 13:10 |来自: 呦呦鹿鸣

  王振华性侵案迁延日久,迄今尚未有终局消息,还在等待上海方面的二审结果。

嗯,我们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说。

不管二审最后怎么判有罪或无罪、罪大或罪小,在普罗意义上,经由一审之后的大众参与,本案已是中国司法史上少见的节点案件。

王振华这个名字,在中国当代历史上最凸显的涵义,不是 房产商、新城控股老板 ,也不是 上海九大百亿富豪、身家 365 亿元、2020福布斯中国 400 富豪榜第 90 位、2019 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排名第 478 位 ,而是:

影响中国刑罚修正案(十一)人物 ,一个改变国家法律条款的人





来看看为什么我会这么说。



王振华案基本事实有二:

1. 王振华对 9 岁的被害人 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

2. 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具体细节包括: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玩乐的中间人周燕芬,把两位小女孩从江苏带到上海普陀一家酒店,王振华选 9岁小女孩带进房间。从酒店出来 10 分钟,王振华给周燕芬付费转账 10 万元。被捕后,王振华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只承认 有搂搂抱抱, 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 其律师则抛出 嫖娼论 。

另,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说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2020 年 6 月 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本案猥亵儿童罪定罪没有问题,关节点在量刑上

当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有两个可以 从重处罚 的情节: 对不满 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可是,法院又认为,王振华的行为 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也就是说:一致认为要从重惩罚,但套用刑法条款,顶格处罚也就 5 年。

大概意思是:各位乡亲,对面这位,是禽兽无疑了,我也很想下重手啊,奈何国法不允许,最多就是五年了,就这样了吧,好吗?

这种理解,既有道理,又没道理。

一方面,司法系统一直就是这么判的,5 年已经是很重了,谈不上偏袒王振华,一审已经表现出了重判意图。所以,有道理。

中华女子学院学者邢红枚曾对 2017 年 389 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 3 个月,有期徒刑 3年以下的判决占 72.3%,21 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 3 5 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 24 例,占6.2%。

就在王振华案一审宣判次日,6 月 18 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近五年来 6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其案情都很恶劣,但判罚比王振华轻。其中一例,小学保安两次猥亵 8岁女生,一次在学校水房,一次尾随到女生家中,也才判两年半,同样恶劣,但刑期只有王振华的一半。

如果单单看北京发布的典型案例,在上海受审的王振华甚至可以喊冤:有钱难道也是罪吗?

不过,正如鲁迅先生当年灵魂一问:从来如此,便对么?司法实践长期对猥亵儿童、奸淫儿童案轻判,说明整个系统已麻木不仁,未能正确行使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走歪了。

王振华案中,被侵女孩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律师介绍说,在法庭上,王振华的律师要求法庭将王振华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振华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等所有荣誉。

更不用说之前抛出的 嫖娼论 王振华也是有底线的,16 岁以下女孩绝对不碰 了。

长期纵容之后,这帮人的口无遮拦,已到人神共愤的程度。

这个系统需要纠偏。





韩国电影《素媛》剧照



在之前呦呦鹿鸣的几篇文章中,已经说明:一审法院这种认识,偏离了法律精神,王振华的行为应当 5 年起判,而不是顶格 5年。(详见《让改变就此发生:谁说王振华上诉不可能加刑?》呦呦鹿鸣 2020 年 6 月 26 日)

7 月 3日,恰逢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但草案中并没有关于猥亵儿童相关罪名的修改意见。因此,我们在 7月 6 日的文章《时至不行,反受其殃,不再放过 王振华们 这次提高刑期的修法机会,很巧也很容易错过》中呼吁:立法是否有响应国人关切之可能?

系列文章在投票之后,推荐读者们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址写信呼吁,提交 公众意见 。

我并没有统计读者前去提交意见的数量,但是,从呦呦鹿鸣读者留言来看,很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一万人次左右有读者刚开始看时是七八千人参与,另一读者填完意见就到一万七千人参与了。粗略估计,有数千人参加。





10 月 12 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也就是说,广大群众提交的意见,被听到并吸取,将反映在新法律中。



具体的条款到 11 月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在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 二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 三 )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 )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次修法机会终于没有被错过。



对比修改前的《刑法》,此条款的一、三、四项为新增条款。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可以说是为王振华案所量身打造的。

因为王振华案一审的判定就是 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当天,中间人给王振华送了两个幼女。

考虑到王振华案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起到的直接作用,我建议,将这个条款称之为 王振华条款。我们国家,还没有以人名命名的法律,从 王振华条款 开始,未尝不可。

在英美法系中,特别是涉及未成年的性犯罪,比如 梅根法案 (Megan s Law ) 和 杰西卡法案 ( Jessicas Law )就分别以受害者名字命名。在我们的近邻韩国,则诞生了 熔炉法案 (取名自反映性侵儿童事件的电影《熔炉》)。




《熔炉》剧照。该电影直接影响了韩国 熔炉法案 的出台



这种命名方式的好处在于,把文字化的法律条文和生动的案例结合起来,能够让人更好的听懂和理解法律本意。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价值判断,通过法律对案件的陟罚臧否,来教化人们为善去恶。

其实,在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条文也有别名,这个现象主要集中在民商法领域。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被称之为 表见代理条款;第三百一十一条被称之为 善意取得 条款。这是将抽象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条文结合的成果,在法学教育和传播上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个社会,既需要荣誉墙,更需要耻辱柱,这是我们的传统。就像杭州岳飞墓庙,仅仅有岳飞塑像是不够的,加上四个佞臣的跪像,才足够生动。

最后,建议朋友们有时间可以关注中国人大网的法律征求意见稿平台(在首页左下往下拉两页),入口是绿色的这个:





这是国家公民有序参政议政的一个开放平台。 王振华条款 可以证明:日拱一卒,功不唐捐,坚持做正确的事,涓涓细流终能汇成汪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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