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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星岛网”“东网”12月21日报道称,香港特区政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有反对派人士提出司法复核,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规例》不具法律效力后,港府在今年4月部分上诉得直(香港法律术语,即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有误而撤销原审判决)。其后,双方均上诉至终审法院,上月完成2天聆讯后,终审法院今(21日)早颁布判词,裁定特区政府上诉得直,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均不可蒙面。 “东网”报道称,终审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未违反《基本法》。立法会在该条例只是授予特首在紧急和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特首的权限虽然宽广且有弹性,但并非违宪,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复核、立法会的制约、以及《基本法》要求对公民权利设限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和“相称性”的要求。 终审法院称,由特区政府提交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的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该项证据显示,《禁止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有关情况导致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 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终审法院考虑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体利益,认为对于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止蒙面规例》是特区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应。 据港媒此前报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去年10月初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24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及绰号“长毛”的反对派人士梁国雄申请司法复核。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规例》及《紧急法》违宪,《禁止蒙面规例》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 香港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于4月9日下午15时30分颁布判词。上诉庭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诉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紧急法》违宪的决定,而《禁止蒙面规例》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 其后,律政司和提控人员均认为条例尚有须厘清之处,并获上诉庭批出终审上诉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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