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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周末:离婚时财产分割要坦诚

加新网CACnews.ca| 2013-12-6 16:25 |原作者: 姜凌 家庭法律师 分享新闻:

在上一次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家庭法案》对于配偶之间,尤其是对那些正在经历分手或离婚的中高资产人士产生的影响。这一次,我们将继续讲解诉讼时效期的规定以及其他财产分配中会面临的问题。

时效期的计算方式

和所有的民事诉讼一样,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时间上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必须从他/她知悉,或理应知悉他/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一天起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的家庭法案第s.1982)条规定了相同的时效期:

配偶必须在2年内启动有关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分割,以及有关养老金分割的诉讼程序,在法律婚姻的情况下,日期为判决准予离婚日,或宣告婚姻无效日,或在类似法律婚姻性质的形式同居的情况下的配偶分离日。

总而言之,时效期是从法院命令或事实上解散伴侣关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同居伴侣关系中,以分居的日子开始计算。另外,第s.1985)条还规定,如果配偶双方在任何时候通过专业调解员解决家庭纠纷,调解期并不计入时效期。

夫妻双方要披露所有财产

新的《家庭法案》赋予配偶双方充分披露的责任大大加强了。新法之前,这种责任只有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有要求,没有规定离婚或分居的配偶向另一方充分披露自己不为人知的个人资产。

现在新的家庭法案却将这条划归为法定责任,特别要求配偶披露自己所有的财务信息,甚至包括其中一方配偶与第三方的联名账户。法律规定:为解决家庭纠纷,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全面和真实的信息。

此外,新的家庭法案还在第s.212s.213条提供了强制执行措施。最后,配偶不仅会因隐瞒有关信息而被处罚,而且他们的行为也会给法官留下负面的印象。在判决中,法官还会将其可能隐藏的其他资产算到家庭财产中,进行均分。一般来说,在提出家庭财产分割、子女/配偶赡养申请的情况下,双方配偶必须各自提交自己的财产清单。如果一方配偶怀疑另一方转移、挥霍家庭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将部分家庭财产冻结,如果该财产已被转移或挥霍,法院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会补偿受害一方。

私人协议

配偶如果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就无须通过法院来解决他们所有的家庭问题。即使他们无法解决所有的家庭纠纷,他们可以解决一些问题,而让法官解决剩余的部分。

如果配偶双方能够就如何划分家庭财产达成一致,他们需要订立一份协议,通常称为分居协议。分居协议在划定什么资产被划分,以及如何划分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某些条件下,分居协议可以代表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原则上的分配方案。只要满足公平自愿的条件,法院将极大地尊重分居协议,承认这是配偶双方达成如何分享他们资产的真实和自由的意愿,法院将会把该协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部分。

分居协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但是,如果以书面形式签订,该协议需要见证人,比如公证员或律师。此外,还有其它的条件必须得到满足,比如协议必须是通过协商,诚信公平地达成,配偶双方的财务信息须得到充分披露,没有来自另一方配偶的威胁或压力等等。

这里请广大读者注意,即使分居协议在当初谈判并签署的时候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如果配偶双方随后都没有遵守该协议的条款,如同该协议从未存在过,法院有可能不接受该协议。

如果一方配偶单方面违反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协议违反方将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家庭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领域。它有自己的法院诉讼规则、法律法规和程序,在涉及巨额资产、子女监护权、配偶/子女抚养费的时候,纠纷必须由专门从事家庭法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

《加西周末》上的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读者与姜凌律师建立了客户关系或麦克莱恩法律集团提供了法律意见。读者应向律师咨询获取专业法律意见。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麦克莱恩法律集团客户和其他读者不应将《加西周末》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

作者就职于麦克莱恩法律集团(MacLean Law Group)。麦克莱恩家庭法事务所是BC省最大的家庭法律师楼,处理家庭案件的经验非常丰富。团队领袖Lorne MacLean QCBC省御用大律师)带领国语律师,处理过很多华人客户的离婚案和复杂的高净值家庭的纠纷。

作者联系电话:604-68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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