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學校當局近期決定對2004年通過了的一項有關青少年性取向和性別教育的條例:《ACB: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Transsexual, Two-spirit, Questioning》進行修訂增改,並提出修改草案“性別傾向和性別身份條例及執行措施修改條例”。 根據《加西週末》的現場報導,華人家長是反對這項草案修改提議的絕對主力軍。有些華人表示他們“受的是傳統的教育”、“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然而許多華人由於語言不通、文化差異,無法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思。相反,草案支持方有多位臨床醫學、心理學、家庭護理、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助陣發言,也有學生支持。相比之下,華人家長雖然有眾多示威抗議人士,但在發言中明顯勢單力薄。 “孩子的最大利益”屢屢被提起,而這個概念是法院審判監護權和撫養責任、親子時間或接觸時間、撫養權和探視的依據。對於這個概念和具體條例的理解不僅有助於離異家長爭取子女的人身權益,而且會對華人家長在處理所有有關孩子權益方面有所提示。因為“孩子的最大利益”是法院判決的唯一準則。 之前我們談到省法《家庭法案》和聯邦法《離婚法》同時涉及孩子贍養和權益。舊的省法《家庭關係法案》將孩子的最大利益作為孩子權益的首要考慮因素,而《離婚法》和新《家庭法案》將孩子的最大利益作為孩子權益的唯一考慮因素。這一變化表明了孩子最大利益的重要性。 《家庭法案》中的規定 “孩子的最大利益”是法庭、仲裁員和孩子撫養協調員在家庭法案件中用來衡量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孩子在身體、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安全,確保他們的安全感和健康的準則。《家庭法案》第37條列出了具體的考慮因素: 1. 孩子的精神狀況和健康; 2. 孩子的觀點,除非這樣做不妥當; 3. 孩子同家長、監護人和其對孩子而言重要的人的關係; 4. 對孩子的照顧的歷史; 5. 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和發育階段,孩子對安定生活的需要; 6. 每個孩子監護人、尋求孩子監護權的人、或擁有或尋求撫養責任、親子時間或接觸時間的人的能夠行使其職責的能力; 7. 任何家庭暴力對孩子安全、保安或福祉的影響,無論這種家庭暴力是針對孩子還是針對其他家庭成員; 8. 實施家庭暴力的人的行為是否表明他對照顧孩子、並滿足孩子需求的能力被削弱; 9. 需要孩子監護人之間在影響孩子的問題上的合作的安排是否適當,這包括此種合作的要求是否會增加對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保安或福祉的任何風險; 10. 有關孩子的安全、保安或福祉的任何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訴訟。 所有這些具體因素必須全面綜合考慮。另外,法律要求,孩子的監護人在履行其父母責任時,必須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前提。 《離婚法》規定,法院在審理孩子權益時,必須落實做為孩子的最大利益的原則,讓每個孩子應盡可能多地和其父母維持聯繫,並以為此目的,將尋求探視權的一方是否有意願促進這種維持、雙方父母聯繫的因素考慮進去。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故意挑唆孩子,造成孩子和另一方的隔離,法院會認定挑唆方沒有將孩子的最大利益(即和雙方父母維持最大聯繫)做為其履行其父母責任的前提,由此會將撫養權和探視權判給願意促進這種聯繫的父母的一方,或者判給一方更多的探視時間,來彌補之前造成的隔閡。 同樣的,離異家長在安排如何撫養孩子時,不能假設以下的安排都完全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責任必須在監護人之間平均分攤;親子時間必須在監護人之間平均分配;監護人之間的決定應單獨或共同作出。 沒有一種標準的孩子撫養安排,每種安排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之前所列的孩子最佳利益的考慮因素來進行。如果撫養協議或判決不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孩子的身體、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安全、保安和福祉,那麼這個協議或判決便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孩子的父母應該明白,監護權和撫養責任、親子時間或接觸時間、撫養權和探視權在法律上被視為父母的福利,不是權力。因此,即便父母一方現在擁有了這一福利,如果日後其在行使這一福利時沒有將孩子的最大利益放於首位,這一福利便會被剝奪,而授予另一方。一些家長不明白,即使孩子的所有權益都判給了另一方家長,但是法院還是會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因為養育孩子是父母監護人的職責,而獲得孩子的權益是福利,與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無關。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在爭取孩子權益時,家長雙方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沒有確鑿的證據時,法院一般採用第三方獨立專家(專門輔導員、專業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等)的報告作為判決的參考,而不是偏聽一方之言。有時候,法官還會親自和大齡孩子私下面談,聽取孩子的意見。法律規定,在委任非父母外的人作為孩子監護人時,如果孩子已年滿12歲,孩子必須書面同意。在認養孩子時,如果孩子介於7-12歲,必須由專業人士出具報告,提出認養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這次的性別草案修改提議爭議中,華人家長只是從個人的角度提出異議,而拿不出任何的臨床醫學、心理學、家庭護理、法律等領域的專業報告,也沒有反方孩子的發言。由此在判定這項草案修改提議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時,華人家長的個人觀點也就顯得蒼白無力了。 《加西周末》上的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读者与姜凌律师建立了客户关系或姜凌律师提供了法律意见。读者应向律师咨询获取专业法律意见。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姜凌律师的客户和其他读者不应将《加西周末》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 作者專業從事華人客戶的各類有關家庭法方面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協議、孩子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割、離婚訴訟等。另外,姜淩律師還從事民事商務糾紛、公司成立並購收購、商業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移民簽證入籍和公證簽字。咨詢電話:778-9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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