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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性侵,法律如何保护男性权利?近日,北京房山检察院公布了一起犯罪对象为男性的强制猥亵罪案件,因喜欢邻居的身材,一男子给男邻居下药猥亵获刑 10个月。9月2日,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关注,网友表示,“这年头,男女都不安全。” 小军(男)与被害人小强(男)系邻居,小军喜欢小强的身材,遂产生了猥亵小强的想法。2021年3月初,小军通过QQ网友购买了催眠药物、在网上购买了注射器。 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军前往小强住处,诱骗小强喝下了注入催眠药物的酸奶,致其昏迷。小军在小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通过抚摸其胸部及下体的方式对小强实施猥亵。 最终,小军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的罪名由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不再限定为“妇女”,猥亵男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无性别差别的保护模式体现了在性保护权利上的男女平等,是对人权保障的有力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示,近年来,针对男性的猥亵案件时有发生,因其具有隐蔽性,更容易被忽视。因此,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宣传时,面向的对象不能仅是成年女性、女童,成年男性、男童被性侵害这一社会问题也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和学校也应当注重加强男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掌握防范性侵害的方式方法。成年男性在受到性侵时,不要惧怕、不要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9月2日,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男孩子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也有网友表示,“这得有多大的心理阴影。”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娄佳 王慧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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