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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基本概念

加新网CACnews.ca| 2013-12-10 17:02 |原作者: Maple|来自: 加西周末 分享新闻:

加拿大是法治的社会, 人与人之间关系,事无大小都有法律约束管制。然而,法律的保障却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保障,而且它很昂贵。如果损失不大,打官司可能得不偿失。官司如果是两万五千元及以下的钱债或索偿,可以在小钱债法庭(Small Claims Court)解决,程序比较简单,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出庭,无需聘请律师。但如果是超过两万五千元的钱债或索偿,便要和律师考虑一下诉讼费用的问题,如果败诉固然损失惨重,即使胜诉, 也未必划算的。

诉讼对事主来说是昂贵的,对公众来说也十分昂贵,因为每一件官司都要由政府津贴法庭的费用。所以,目前加拿大的司法制度有三个趋势,一是提高小钱债法庭的钱债限额,使更多的诉讼案件可以用这比较简单和廉价的程序得到解决。二是提高其他法院所收的诉讼费,使事主分担法院的费用。三则是提倡诉讼以外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仲裁(Arbitration)和调解(Mediation)。

在刑事法庭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被告有罪或无罪?若有罪的话,刑罚应该轻还是重?在民事法庭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伤害原告的权益行为,如果有的话,原告所受的伤害是轻还是重等等。

有罪无罪和伤害无伤害的问题, 乃是是与非的问题,只有两个选择。法庭如何作出选择呢?在刑事法庭,控方(即政府)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没有一丝一毫合理的疑问,确定被告曾经做了控方指证的事。这证明的标准称为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在被告的罪名未成立之前,他是被视为无罪的(Presumed Innocent before Proven Guilty), 如果在控方提供了所有证据之后,法官或陪审团没有一丝一毫合理的存疑,被告被应无罪。这是英国传统刑事法的支柱,目的是保证不会“误杀无辜”,宁可让一千个犯了法的人逍遥法外,也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被判有罪。

在民事法庭, 原告所要提供的证据却只要在可能性的比较上,胜过被告所提供的反证,法庭便应宣判原告赢。这证明的标准称为Proof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很多时侯我们忽略了法庭在判断了“是非”之后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轻重”的问题。刑事方面,法庭要决定被告应得的刑罚,在民事方面,法庭要决定原告应得的补偿。这个补偿决定经常显得更困难,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所以难免会发生令人不满的结果。在这里, 要提醒有意作出民事起诉的事主,除了要能够在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伤害了你的权益之外,你还要证明你所蒙受的损失有多少。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明,你的官司可能只是表面获胜,因为法庭也可以宣判你的损失只值一元。

诉讼的双方要争取对自己方有利的判断,必须向法庭提供确凿而可信的证供, 还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根据,即第一个是事实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律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买乙的房屋, 签约订明在某日交易,而双方同意在交易后乙可以继续在屋里住一个月,条件是先交租另加半个月租金作保证金。交易一个月之后乙搬出了,但余下大堆废物在屋里,满地碎木碎纸,甲收屋后大为不满, 并且发现有些窗门的玻璃碎了,找乙理论,乙说那些玻璃在甲看屋之前已经弄碎的。至于屋内的废物,双方并没有订明乙要清除废物才交屋,所以乙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赔偿。甲便拒绝付还乙的保证金, 乙便在小钱债法庭提出诉讼,要甲退还保证金。

在这个例子里, 法庭首先要看事实的问题,玻璃是在甚么时候弄碎的,乙方搬走的时候是否留下很多废物让甲去清除和搬走。其次要看法律的问题,在法律相关条例或有关文件上,乙是否有责任修理弄破的玻璃,以及在搬出之时清除屋内的废物等。任何一方要在诉讼中得胜,必须要具备事实上的条件,他的律师才可以据理力争。当然律师的盘问技巧很重要,亦会影响到有关事实的证供,以及在法官或陪审团眼中是否清楚和可信。事实上, 很多证人都会夸张证供甚至说谎,法官和陪审员能否分辨出谁的证供更可信,这也是一个问题。错误自然是难免的,所以即使你肯定自己是对的,但你却未必能说服法庭,未必一定获胜,只是有可能获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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