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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3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马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冶某某某夫妇及被告人冶某某长期在上海市经营拉面馆。2022 年 3 月 30日,三被告人违反上海地区防疫控制措施,携马某夫妇的两个女儿驾车返往西宁。4 月 1日抵宁后,三被告人违反西宁地区防疫预防控制措施,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擅自离家外出购物,前往某餐馆聚餐,又至马某父母家中与亲友聚会。后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在沪、在青旅居史及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密切接触史。次日,马某等五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均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引发疫情传播,致124 人感染(其中重型病例 2 人、普通型 2 人、轻型 55 人、无症状 65 人),现已全部治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在本市传播,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其三人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当庭宣判。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 60 余人参加了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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