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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综合报道】温哥华一名业主在购入单位时,以收回自住作理由通知租客搬出,结果被判不当驱逐租客,须向对方支付超过39,000元赔偿金,上诉后维持原判,法庭在审理期间厘清了对“占住”(occupying) 的定义。 根据卑诗最高法院昨 (12日) 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内容,黄建双 (Jianshuang Huang,译音) 女士于2023年购入了位于市中心海滩大道 (Beach Ave.) 1005号住宅大厦 (上图) 中的一个单位。 斯特罗瑟 (Kevin Mathew Stroesser) 和洛特菲扎德 (Mona Lotfizadeh) 此前向上手业主租住了该个两房单位,月租3,245元。 他们在同年5月底收到业主发出的通知,要求他们在两个月内迁出,这两名租客在7月31日搬走。 一年后,他们向住宅租务审裁处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申诉,指黄没有依据驱逐租客的理由将住宅用作自住,违反了租务条例。 判决书内容指,黄向租务审裁处声称,自己和女儿已于2023年8月1日,即租客迁出后翌日,搬入了该单位,然而仲裁员认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情况确实如此,于是判她向租客赔偿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39,040元,另加堂费。 黄向租务审裁处申请重审被拒,遂向卑诗最高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她指原审的仲裁员未能正确解释或定义“占用”一词、误解了证据,以及采取了“过高”的举证责任,并且未能为其裁决提出充分理由。 最高法院法官休斯 (Jacqueline D. Hughes) 逐一否定了黄的论点。 法官在裁决中重复了审裁处仲裁员对“空置拥有”(vacant possession) 一词所作的定义,并解释说,拥有物业但将其空置,并不符合法律上对“占用”(occupying) 物业的定义。 法官相信仲裁员没有误解证据,黄提供了水电费单等作为证据,但仲裁员认为黄有充足时间提供其他额外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有入住物业,例如显示屋内情况的照片,或送递到该单位的邮件或货件等。 法官认为仲裁员认知黄未能提供确凿的书面证据,以及一些可以轻易拿出的有力证明,反而令人对黄的可信性产生“重大怀疑”。 法官最终驳回了黄的司法覆核,维持仲裁员的裁决成立。 图:Google Maps V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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