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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档案照。(中新社) 曾于COVID-19期间被免去湖北省委书记职务的前14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前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因涉受贿人民币7.46亿余元(约1.11亿美元),今天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央视新闻报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蒋超良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蒋超良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蒋超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报导指,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7.46亿余元。 法院认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法院又表示,鉴于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又表示,根据蒋超良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是中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与一般缓刑不同,死缓的缓刑期内,犯人仍需收押监禁。期间,受刑人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即减为无期徒刑。 COVID-19在武汉爆发1个月后,蒋超良2020年2月被免去湖北省委书记职务,调任全国人大,当时被认为是“平安落地”。但蒋超良在2025年2月被中共中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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