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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市一对男女透过交友网站认识,首次见面女方便到男方家中相聚,女方其后供称遭男方两次强奸,男方遭控以性侵犯罪。但女方的证供前后不一,法官称连辩方的证据都不用考虑,便判男方无罪。 法庭文件没有指出案中男女事主是何族裔,但女事主称,在被强奸的现场,她听到另一单位有人说中文方言。 案件今年2月在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审理。案情指,女事主 2015年在交友网站Plenty of Fish认识男被告,当时女事主19岁,男被告27岁。两人互传信息约1周,便相约6月30日在多伦多市中心共进晚餐。 改约男被告家中相聚 被告其后称有家庭急事,建议女事主到其在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附近的家中相聚,或将晚餐改期,女事主选择到被告家中,她声称打算逗留15至20分钟便离开。 女事主在晚上8时抵达被告位于大学附近住宅区The Village的家。被告住在一栋房屋的3楼,女事主称楼层隔音不好,曾听到楼下有人说中文方言。 根据女事主的供词,她进入被告房间后5至10分钟,被告便用手触摸她的肚子,事主感到不舒服,要求他停止。 坐床上看电影被脱内裤 被告又在两人坐在牀上看电影时,突然起身脱掉裤子,相信连内裤也脱掉。事主供称,被告突然将她的裙子掀过她的头,并脱下她的内裤,胸围也被掀起;她挣扎不果,终被强奸。 被告完事后,要求女事主洗澡,并带她到浴室,女事主其后带同内衣裤回房间更衣;这时被告再次强奸事主,期间问她之后可否进行性交易。事主没有回答,遭被告威吓若不回应,便不会停止跟她性交,女事主说甚麽都不想要,更哭了起来。 被告最终让事主离开,给她55元乘巴士和的士回家。 女事主当晚向她的亲戚T发短讯称,遭被告强奸和被要求进行性交易,更指被告用钱扔她。 事主在离开案发房屋后,跟T和她的阿姨通话,再前往大学校园一栋大楼致电911报案,获安排见专门处理性侵犯个案的护士。事主称她的手臂和下体都疼痛。 事主在案发翌日前往警署报案,却未有告知详细情况,像她从未告诉警方被告曾提出改期,也未透露自己同意前往男方的住处。 被质疑逗留房间时间 辩方在庭上不断攻击女事主的供词前后不一,像她声称进入被告房间后5至10分钟内便被强奸,但其后承认两人谈论工作、上学等问题,甚至提到她曾在约大被跟踪。 事主同意辩方的说法,谈论这些话题需时超过5至10分钟。 辩方也指出,若案发时间如事主在初步聆讯所供称,首次强奸持续约5分钟,洗澡约5分钟,第2次强奸在持续5至10分钟,所有事情应在9时前完结,但事主在10时过后才向T发短讯,10时22分才致电911。 事主未能解释时间上的出入,只说不知道,最终她承认当日进入房间和发生性行为之间,起码过了一个小时。 传召证人供词与事主有明显出入 另外控方传召T作供,但T的供词和事主的有明显出入。T承认案发当晚曾跟事主传短讯和通电话,事主称遭强奸和被要求进行性交易;但她否认事主称,案发前一晚到她家中留宿,说两人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见面。 她也否认事主在案发当日,整天都跟她谈论约会计划,反指事主曾提到约会一事,但自己已忘记。 法官在今年5月12日发出的判词称,无须考虑辩方证据,已能作出裁决。 判词指,被告和事主都同意双方发生性行为,强奸的关键是事主是否同意。法官认为控方在庭上提出的证据,在关键部分不可信和不可靠,连控方唯一传召的证人T也提出相反证供。 法官说事主的证供充满矛盾,不能以她的证词便判被告有罪,最终判处被告性侵犯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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