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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律师发文:对案件进程后续做出解释和推测

加新网CACnews.ca| 2017-7-7 10:27 |来自: 侨报网

章案律师王志东向《侨报》发文,对案件目前的审理进程以及后续发展做出解释和推测。以下内容为王律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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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东律师在法庭外接受侨报记者采访

7月5日,章莹颖被绑架案件第二次听证唯一的议题是嫌疑犯是否可以保释。在法庭开始后,先由检方讲述了嫌疑犯不应被保释的四个事实。

事实一:

嫌疑犯确实曾用车搭载过章莹颖,尽管嫌犯称章莹颖后来下了车,但是检方有证据认为这是嫌疑犯的谎言。

事实二:

嫌疑犯在警方采到的录音中讲到他把章莹颖带到了他的住所,而这一行为是违背章莹颖意志的。

事实三:

在6月29日香槟伊利诺大学为章莹颖同学组织的祈福游行中,嫌疑犯在警方所获取到的当时现场的录音中谈到活动现场的某人符合嫌疑犯作案对象的所有特征。

事实四:

警方有证据显示罪犯对于某具体个人有作案动机。根据这些事实,政府检查官的立场为嫌疑犯不能被保释,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嫌犯极有可能对社区中其他人造成伤害。第二:由于此案件性质极为严重,嫌犯将有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性,嫌犯在这种情况下的逃逸可能性很大。此外在当地,嫌疑犯和当地的社区并没有紧密的联系,因此检方要求不能保释。

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所提出的理由是,被告在判罪之前仍被假定是无罪的; 并且嫌犯在当地有一定的联系; 是不会逃逸的,不管起诉的罪名是什么,这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的。被告律师所强调最多的一点就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任何被告都应得到律师有效的援助,而被告有权力参与他自己的辩护程序。被告律师要求法庭给予被告保释的理由是监狱距离律师的地址很远,单程需要一个小时的路程,而且嫌犯在和律师一起审核检方以后将提出的证据时很不方便。

最后法官做了判决。法官从开始就已表明了政府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满足了不予保释的要求。法官逐条重复了检察官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并采信了这些证据。最后的结论是认为检方已经满足其所需的条件,所以确定嫌疑犯不能被保释。

此次听证的结果和我们之前所预计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并无任何意外。检方梳理充分,被告律师也做了相应的阐述。法官毫无悬念地判定嫌犯不能被保释,意味着嫌犯从即刻起直到案件审理结束都应被羁押在监狱。

对于章莹颖家人来讲,由于事先已经把今天进程的可能性做了分析,并且也有了心理准备,所以此次听证的结果对于章莹颖家人来说也是预料之中的。同时,章莹颖家人对于嫌犯在审判过程中将会始终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感到满意。从证据方面来看,虽然今天不是审判本身,但是法官的立场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对案件性质的严重性的判断。所以在这个方面,虽不是定被告有罪,但是嫌犯不能被保释说明了法官认为这是一起极为严重的犯罪,这一点也是确定的。庭审之后,章莹颖家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和检察官以及FBI探员再一次举行了会议,章莹颖家人的律师作为代表所提出的一些关心的问题均得到解答,这个会议的内容目前还不能公开。

在今天开庭之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下一步的审判过程。首先要解释的是两个概念,一个是“预审”,英文叫做 “Preliminary Hearing”; 另外一个是 “大陪审团”,英文叫”Grand Jury”。

在7月3日开庭时,法官讲到在7月14日还会有另外一次开庭,这次开庭就是预审。预审是由检察官向法庭提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掌握的证据,要求法官据此确认检察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应该要继续进行审判的程序。这个程序被告和被告的律师可以参加,法官主持。被告的律师也可能质疑检方提出的证据。这是最初的关于犯罪事实的一个庭审,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但并非真正的审判,而是向法官证明检方有足够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正式起诉。

另外的一个程序叫做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和美国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它的组成,目的,作用和程序上与陪审团是完全不相干的。陪审团由十二个公民组成,最后要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大陪审团的作用是要决定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正式起诉。大陪审团通常由23个公民组成,在大陪审团面前,检方要向大陪审团展示检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最后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要对嫌疑犯提起正式起诉。这个过程是完全不公开的,法官不参加,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律师不参加,受害人的家属也不参加,完全是检方向大陪审团提供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大陪审团并不需要得出一致的结论,有多数同意即可,不同于陪审团必须是十二个人达成一致的要求。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审判将无效。而大陪审团不同,在决定是否要正式起诉的问题上,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最终决定。在大陪审团决定可以正式起诉的情况下,或在预审法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正式起诉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将会进入下一个阶段。

还要解释的一个概念是,在六月三十日,在FBI前一天抓捕嫌疑犯之后有一份起诉书已经交到法庭,在翻译上我们可翻译为”起诉“,英文叫做”Criminal Complaint“,可以叫做”刑事起诉书“,但是在大陪审团决定正式起诉 (Indictment) 后,或是在初审之后决定正式起诉,在中文上可以叫做进入正式起诉的过程。

就章莹颖绑架人的案件来看,预审的可能性远小于大陪审团决定正式起诉的可能性。

补充 - 如果大陪审团决定正式起诉,预审就没有必要,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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