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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老板有权力暗中监视你?

加新网CACnews.ca| 2017-8-26 10:51 |来自: RCI 吴薇

尽管对员工进行电子监控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但是加拿大的雇主们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这个权力的。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检查你的上网记录和电邮往来,录下你的电话通话……,法庭审理的案例显示雇主的电子监控手段越来越多,理由也五花八门。


魁北克省执业律师和法律顾问弗朗丝.里瓦尔(France Rivard)本周就工作场所的电子监控问题接受了Radio-Canada的采访。


有些老板会觉得,如果员工没有做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就没有必要害怕电子监控。对此里瓦尔表示,不想让老板知道的并不只有亏心事,还有私生活和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员工和自己的医生的电邮往来或电话交谈。

公司员工和所有加拿大人一样,受到加拿大人权宪章的保护,但是监督员工、保证工作效率是公司管理层的职责。这其中的平衡如何把握呢?里瓦尔说,从让法庭接受的角度来说,老板要对员工进行电子监控,首先要有合理的动机,并且证明他使用的手段是必要的。

调查失窃和偷懒都是合理动机

例如,如果办公室接二连三地失窃,或者有人报告说某个同事在上夜班时睡觉,需要对此进行调查就属于“合理动机”。但是,雇主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持续性监控,例如安装一个一天到晚对着你的办公桌的摄像头。

对电子邮件的检查也是一样。以今天的技术手段,老板可以轻易检查员工的邮件。但是里瓦尔说,在没有投诉,没有合理动机的情况下检查所有员工的邮件是违法的。

公司电脑的使用

从原则上来说,员工不应该用公司的电脑和上班时间来办私事。但是谁上班的时候没有回过几封私人邮件,或者上网查一下机票股票之类的信息呢? 里瓦尔说,实际上大部分雇主都容忍员工偶尔用办公室的电脑办私事。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对“偶尔”的理解以及不同公司的容忍程度可能会相差很远。

一个雇员用办公室电脑办私事到底要多经常,老板检查其电脑内容和查询记录才算“动机合理”呢?里瓦尔说,至少在魁北克省司法界还没有形成判例。法庭遇到这类诉讼还处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阶段。

她说,公司对办公室电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公开的规章制度。如果对某个员工实施监控,所获得的图像和信息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不能用作处分依据,也不能用电子监控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里瓦尔说,在雇主对员工的电子监控问题上,尽管可以用作今后法律依据的判例越来越多,但是也存在大片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是,雇主没有权力对所有员工实行一贯的、系统性的电子监控。法庭接受的只是在有充分理由对某个或某些员工产生怀疑后采取的临时性的监控手段。

至于老板从员工的Facebook上发现早退或装病的证据,这不算是侵犯隐私,因为社交网站属于公开领域。

转载自加广中文、www.rcinet.ca、微信ID:radio-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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