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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大温华人女子借55万给闺蜜 没打欠条 遭卷款跑路 血本无归!

加新网CACnews.ca| 2018-12-18 10:45 |原作者: 加西周末

文章来源:加西周末微信(微信号:WestCanadaWeekly)


关键时候不能脸皮薄。

  

BC省一名华人女子将35万加元借给好友,但因不好意思写借条而遭到对方赖账。官司打了两年之后,法官判决被告只需偿还有证据支持的5万,倒霉华女痛失30万。

  

根据法庭资料,此案的原告姓谭,被告姓吴,两人都是居住在BC省的华人女性。原告还曾经租住在被告独立屋的地下室,两人既是好友,也是房东和租客关系。

  

原告谭某在法庭上说,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吴某曾四次向她借钱,金额总计55万。但吴某只偿还了20万,剩下的35万她拒绝承认,谭某只好将吴某告上法庭。

  

教训! 大温华人女子借55万给闺蜜 没打欠条 遭卷款跑路 血本无归!

  

谭某在庭上详细列举了四笔借款的细节信息。她说,第一笔发生在2010年6月初,金额1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谭某说,吴某借钱以后的九个月里,每月支付了利息2000元,但从来没有归还本金。9个月以后连本金也不还了。

  

第二笔贷款发生在2010年10月,金额5万元,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用途,吴某说是购买家具。谭某说,这笔借贷,吴某支付了4个月利息,但从未归还本金。

  

第三笔贷款发生在2010年11月,金额20万,每月利息9500元。借款的用途,谭某说吴某曾告诉她,要转借给比她年长一岁的姐姐,方便她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做生意。谭某说,这笔借款,吴某支付了4个月利息,但没有偿还本金。

  

第四笔贷款发生在2010年12月作出,金额也是20万元,每月利息也是9500元。借款的用途,谭某说吴某曾告诉她,也是转给姐姐,去香港投资一家麦当劳餐厅所在的楼宇。谭某说,这笔借款吴某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以后,在2011年3月将20万本金全部偿还。

  

但被告吴某的说法,与谭某完全不同。

  

吴某说,她只向谭某借了三笔钱,而不是四笔。其中第二笔和第三笔她都已全额偿还,其中第三笔金额20万,就是原告所说的第四笔。

  

被告还说,原告所说的第一笔借款其实并没有借给被告,而是经被告转交给一个华人理财公司,后来该公司负责人因诈骗事发而逃跑了。

  

根据信息,这家理财公司位于列治文,负责人是一名钟姓(Chung,音译)华人女子,公司业务自称是买卖外汇,但其实是庞氏骗局。被警方发现以后,钟某逃离加拿大,众多投资者的钱都打了水漂。

  

教训! 大温华人女子借55万给闺蜜 没打欠条 遭卷款跑路 血本无归!

 

谭某说,她曾将两张金额分别为8万和2万加元的支票贷款给吴某,而且两张支票上都没有写收款人。她说,这是因为她百分百信任吴某。后来谭某收到银行发来的注销支票时,发现收款人的姓名是两个陌生人,而不是吴某。但谭某没有向吴某询问该两名陌生人的身分。一个月后她要求吴某写借条时,吴某不但拒绝了她,反而责怪谭某不信任她。谭某听了以后,觉得非常不好意思,于是没有继续追问。

  

谭某说,吴某向她借的钱很多都投入了列治文的那家骗子公司。2010年,她曾在吴某陪同下前往钟某的办事处,并在吴某多番怂恿下,当场以没有写上收款人的支票向钟某借出10万元,同年5月再次以没有收款人的支票向钟某借出30万元。虽然谭某在两张银行寄来的注销支票上发现收款人并非钟某本人,但却因为不想打扰他人,就没有向对方追问。

  

谭某承认,曾经通过吴某从钟某那里取得40万投资的红利,收款方式是现金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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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谭某从吴某处得知钟某案发潜逃,两人才明白自己被坏人骗了。当月,吴某向谭某归还20万元,但谭某坚称该笔款项是用作清还第四笔贷款,与投入钟某公司的借贷无关。

  

谭某的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被告吴某“可信度”很低。她不仅在法庭上经常回避问题,而且在借款支票上故意不写收款人姓名,对方询问时还倒打一耙。

  

被告吴某却说,原告才不可信,并拉来自己的姐姐当庭作证。谭某曾说,吴某将借款转给在中国的姐姐去香港投资麦当劳生意。但吴某的姐姐在法庭上说,自己做的是卫衣生意,而且她家住在广州而不是香港,去香港投资麦当劳的说法毫无根据。

  

吴某的律师还说,谭某的钱其实是直接投资给了钟某,而不是借给了吴某。谭某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这些钱其实借给了吴某。另外谭某本人也承认,曾从钟某那里获得了投资红利。

  

法官Jennifer Duncan听取了双方辩论以后,12月13日对此案做出了裁决。法官在判决书中说,虽然被告吴某并非完全可信,但谭某借钱给别人时没让对方写下任何借据(IOU),也没有保留任何书面文件,部分收款人还是陌生人,令人大惑不解。法官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谭某所称的第一、第三和第四笔贷款都没有书面证明,无法证明这三笔贷款的存在,被告无需偿还。

  

而第二笔贷款是谭某分两次以信用卡方式帮吴某购买家具,有清楚的文件证明,因此裁定吴某应向谭某偿还这笔5万元的欠款。但谭某在钟某跑路以后拒绝向吴某缴纳房租,10个月共欠下1万加元,因此被告吴某只需向谭某偿还4万。

  

这桩了吵了8年的案子,终于落幕了。显然,加拿大的法制系统在审核证据的效力时,“物证”比“口供”要重要得多。而这笔复杂的糊涂账,我们作为旁观者,没看到证据的时候,也确实难以相信贷方的说法。如果谭女士真的因“不好意思”而损失30万,我们要吸取的教训就是,即使是同胞好友,借钱的时候也要写借条,不然因“文化冲击”而导致巨额损失的倒霉事仍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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