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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晨报》连续发布两篇有关孙杨案的专栏文章,两位写手一位是一直关注孙杨案的记者菲尔·卢顿(Phil Lutton),另一位叫达伦·凯恩(Darren Kane),他的特别之处在于他的身份是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执行主席。针对目前的情况,两人都对孙杨案做出了自己的预测,在他们眼中,孙杨胜诉翻案的几率很低。 菲尔·卢顿:尽管提出上诉挽救自己的职业生涯,孙杨面临着艰难的道路 达伦·凯恩:孙杨的上诉确定无疑,但他能成功吗? 菲尔·卢顿的文章立足于对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安德森的采访,安德森认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显然拥有本案的管辖权,你也很难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程序不公正的地方。例如,备受争议的翻译人员是由孙杨的法律团队挑选的;当然,也会有人会说,调查小组没有充分利用孙杨手中的证据,比如事件当晚的视频。 安德森教授还认为,孙杨一方最有力的论据一直是政策的公平性,在兴奋剂检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遵循一样的标准。不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审判小组在这一点上非常强硬,他们不止一次强调,当晚对孙杨进行测试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程序错误。 达伦·凯恩作为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执行主席,他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角度对孙杨最后的上诉进行了详细地分析。自 1992 年以来,向瑞士联邦法院(SFT)提出的此类案件约有 150 起,上诉成功的案件只有个位数。除非做出审判的机构另有决定,否则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并不会中止已做出的判决。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的可以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提出质疑的五类情形分别是: 独任仲裁员之指定或仲裁庭之组成是否违规; CAS 对其自身管辖权之有无认定有误; 仲裁庭超裁或漏裁; 当事人的平等性,或者他们在一项对抗性程序中陈词的权利未受到尊重; 裁决有违瑞士公共政策。 针对孙杨案来说,前三类情况已经无关紧要,因为在去年 11 月进行的第一次公开审理中,双方对此类问题已无任何异议,孙杨方面想借此翻案为时已晚。在剩下的两类情况中,CAS 给予当事人不平等待遇,或侵犯当事人的发言权确有先例。2007 年,阿根廷网球运动员吉列尔莫·卡纳斯提出的上诉得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的支持,因为 CAS 没有正确处理卡纳斯在回应兴奋剂指控时表达的观点。当时瑞士联邦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用这种方式对待一方当事人,就像用铁板堵住他的嘴,禁止他提出自己的观点。 卡纳斯 具体到孙杨案,诉讼过程是以英语进行,这不是孙杨的母语,诉讼程序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英语和中文普通话之间翻译不准确、不完整的影响。或许这在谋杀案的审判中让人无法接受,但在本案中,孙杨一方的翻译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而不是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供。 孙杨再公开审理中更换了翻译也未能成功 此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员们似乎过分关注孙杨性格上的 “强势” 和某种程度上的优越感。孙杨方面的另一个上诉理由可能是,孙杨的律师没有像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一样,拥有同等的旁听权,也没有时间来陈述他们的观点。但即便这些上诉观点能引起瑞士联邦法院的注意,但想要取得成功,前景似乎很渺茫。 最后,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裁决违反了瑞士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瑞士联邦法院才会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的权力。瑞士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原则、反歧视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力原则。瑞士联邦法院此前已经表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实施的 8 年禁令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做出的,并不违反瑞士的公共政策。除非瑞士联邦法院对 8 年禁赛几乎等同于 “终身禁赛” 感兴趣,否则任何基于所谓的惩罚过度严厉的上诉论点都将失败。 值得一提的是,几乎凭借一己之力将孙杨案打成 “铁案” 的美国律师理查德·扬就曾经是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的大佬,此后他来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又参与编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如今,达伦·凯恩的身份是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虽然他声称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国际泳联,个人也没有与孙杨有过接触或是经手该案件,但至少这是一个在国际泳联供职的体育法律资深专业人士的观点,而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孙杨的上诉前景,很难,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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