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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材自新黄河)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一宗历经多年司法程序的重婚案,近日再度引发关注。1名女子2001年与上门女婿罗某结婚,婚后夫妻长期异地工作。2009年,她发现丈夫与邻居阎某某在双方婚姻均未解除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1子。她随后报案,却因证据不足迟迟无法立案。经17年维权,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20个月及15个月徒刑。 新黄河报导,罗女士表示,她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罗某,双方仅相处20天便结婚。婚后2人长期处于异地工作分居状态。直到2009年,她发现丈夫与阎某某发展出长期关系,2人当时均未离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孩子。 更让罗女士难以接受的是,阎某某并非陌生人:“她年长我几岁,我们两家距离很近,彼此熟识。”事情曝光后,罗女士先后透过报案、刑事自诉及信访等方式维权,历经9年才获立案,此后又经历8年司法程序。 法院最终认定,罗某、阎某某在各自法定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重婚并生育1子,构成重婚罪。罗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阎某某被判1年3个月。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阎某某依法收监,至此2名被告开始服刑。 不过,罗女士对两人刑期相差5个月有疑问,已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她质疑“同样犯重婚罪,为何刑期不同”。据法院判决书,阎某某于2016年与前夫离婚,法院认为其重婚时间相对较短,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量刑。 判决同时指出,2人在法定婚姻未解除时长期重婚同居并生育子女,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对法定配偶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且2人始终不认罪,没有悔罪态度,因此维持原判。 北京律师连大有表示,依中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等情形,2人的犯罪责任可依法分别评价,不必然适用相同刑期。 从量刑角度看,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子,属直接破坏既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法院对其从重裁量具有一定法律逻辑。至于阎某某2016年离婚是否足以降低刑责,则存在争议。律师指出,离婚并不当然消除其此前或持续存在的重婚行为,但法院可能将其离婚后的身分变化纳入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评估。 目前判决已生效,2名被告已服刑。这场延续逾10年的家庭纠纷,虽已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但“同罪不同刑”的法律争议仍未完全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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