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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2月8日,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死因、动机、证据三焦点激辩13小时。被告人林森浩当庭变供,其辩方律师更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一时间林森浩的“死罪难逃”仿佛起了变化,专家证人和辩护律师也在互联网上被骂得狗血喷头。这种激愤情绪固然是出于对黄洋的同情,但公众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治时代,无论是当庭变供还是汹汹民意,都不会也不应影响司法的成熟理性。 二审中,辩护方的努力并没有错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结果是判处林森浩死刑。法律界当时曾对这个刑罚展开过争论,有的认为罪行相当;有的提出“杀人偿命并非法治理念”。从二审情况来看,此次辩方辩护策略的核心,基本是为林森浩的“故意杀人”做轻罪辩护,从而求得改判,免除死刑。这个目的能否达到,现在是一个疑问。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这样的辩护并无可指摘之处。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曾对媒体表示:“他父亲曾先后两次找到我,刚开始我并没有答应,直到一审宣判后第二次唐律师也找到我,我仔细了解之后,才决定接下来。因为我觉得他至少应该得到一个合格的辩护。” 12月8日的二审,历时近十四个小时,期间休庭两次,被告人和辩护方的表现引人注目。首先是林森浩继续坚持自己并非以致黄洋死亡为目的。他改口称自己投毒之后,曾对饮水机里的水作了一定的稀释。这样的陈述与一审相比,出现巨大反差。其次是辩方指出,林森浩使用的投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为非资质单位生产,且存放时间较长,可能成分已改变。 而庭审最大的焦点,出现在证人登场之后。辩方证人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受害者黄洋的死因作出新的解释,称黄洋没有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支持,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虽然专家证人意见不足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已经让案件呈现疑点。而这一疑点对于林森浩的定罪和量刑又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庭会如何对待这个意见,是否进行新的鉴定,将成为案件接下来的悬念。 如果说一审的焦点放在了林森浩为何投毒、如何投毒、为何投毒后不坦白上,二审的控辩的焦点则由于辩护方辩护策略的改变转移到了黄洋的死因上。这将最终决定林森浩的命运。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应对黄洋的死因重新鉴定。并表示林森浩不是故意杀人,对林森浩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且不应有加重情节。 从法律意义上说,辩方的这些努力,并没有错,毕竟这是辩护律师的本分。但辩方的这种努力,往往不为很多局外人所理解,甚至招来一片骂声。实际上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反复对质才是审判公正、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没有充分的辩护,审判结论就缺乏权威。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的辩护,从这个意义上说,还是比较充分的。 “专家证人”确曾扭转乾坤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昨天在法庭出现的“有专门知识的证人”,这一群体也被称为“专家证人”。2013年以前,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只有侦查机关和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多数鉴定人出自官方鉴定机构尤其是侦查机关内部,他们所作的鉴定,被认为无可挑战。鉴定报告一度被称为“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往往不经过充分质证就被采纳。 这种局面在2013年开始被打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换言之,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有权利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发现案件中不为人知的漏洞,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出手不凡。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李昌钰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将警方的证据驳倒,致使案情发生大扭转。辛普森后被裁定无罪,此次林森浩的辩护人请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也曾为“常林峰杀妻案”改判提供了关键证据。使案情出现了转折。今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常林锋无罪,并当庭释放。 “专家证人”做的并不是鉴定,但可以对官方鉴定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不过仅仅是陈述意见,不参与质证。立法者希望“专家证人”制度能达到的效果,是帮助法官形成科学的判断进而公正审判,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有助于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也是在践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但据此断言“案件逆转”,也为时过早中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了最高院,开始推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2011年,更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明令废止了13种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少杀慎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是具有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刑事案件,法院应该秉承“少杀慎杀”原则,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就不判。 但是,“少杀慎杀”不是简单的适用,必须以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来实现。也就是说,林森浩该不该被判死刑,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是决定因素。在林森浩投毒案一审过程中,从年龄(已满18周岁)、犯罪后果(已经造成了死亡)、主观心态(故意)、自首情节(没有自首)四个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规定。二审如果想改判,只有两种实现可能。其一,发现已经认定的核心事实错误;其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家属最终向法院上交谅解书,那么二审在量刑上可能会参考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目前的情况看,作为被害一方的黄家绝无谅解可能。因而二审被告辩护方从否认“故意杀人”入手辩护,证明林森浩没有杀人动机,只是为了开个“愚人节玩笑”,但现有证据要证明这一点仍有很大难度,林森浩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是个玩笑。尽管在二审中林森浩称曾稀释毒物,但在模拟演示投毒过程中,并没有做他所说的用牙杯舀水,和取水稀释二甲基亚硝胺的动作。“爆发性乙肝死因说”又直接挑战了先前警方的尸检结论和检方组织的专业鉴定报告,且被法庭认定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林森浩曾是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超过10倍)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显然不只是知道死亡结果“可能发生”;而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隐瞒黄洋的病因不报,随后发生了黄洋死亡的事实。可以说,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至于二审结果如何,一切要还取决于法官的裁判。但作为旁观者,公众需要明确的是,在法治时代,哪怕林森浩十恶不赦,他也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正义。让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林案能否逆转,最后还是基于事实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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